(湖南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部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8/07/10 |
颁布日期: |
2008/07/10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部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8/07/10 |
颁布日期: |
2008/07/10 |
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8]16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设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并申请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技术服务资质。获得资质后,方可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二、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和续展工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办公楼1楼,电话:0731-4812739,邮编410008。办理完毕后,我厅将在湖南卫生信息网(http://www.21hospital.com)上公布取得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单位名单。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时,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予以把关,对未提供个人剂量监测证明材料的,不得受理并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通知(略)
湖南省卫生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