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对未重新评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7 |
颁布日期: |
2010/10/27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7 |
颁布日期: |
2010/10/27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重新评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122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停产关闭和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黑安发〔2010〕41号)要求,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全部重新开展安全评价。但仍有部分企业由于不具备安全条件或改、扩建等原因未重新评价,现就未重新评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加强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未重新评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立即注销已退出6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见附件1)经营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建议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三、由于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立即封停评价机构不予评价的2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见附件2)库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建议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四、申请改、扩建16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见附件3)应按新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认真履行“三同时”手续,改、扩建后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改、扩建期间暂扣其经营许可证,重新核发许可证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五、向社会公示已注销、吊销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名单。
各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未重新评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监管,该封的封、该停的停,务必监管到位。同时加大“打非”工作力度,防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发生。
附件1-3(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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