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2/10/29 |
颁布日期: |
2012/10/29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2/10/29 |
颁布日期: |
2012/10/29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2〕1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站(以下简称“空气站”)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区域、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包括系统平台、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仪器设备及站房等基础设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河南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制定系统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系统和空气站招标建设工作,组织对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一)按照系统建设规划,组织空气站的选址、建设、验收工作。
(二)负责监控数据的采集、审核、分析和流转,监控报告、预警专报、分析报告等各类报告的编制。
(三)负责组织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空气站的检查巡查工作。
(四)负责空气站的质量管理,组织空气站的质控考核。
(五)负责组织空气站运维人员的培训、上岗考核发证和技术交流。
(六)负责制定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细则,并组织对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空气站的监督检查、数据审核等工作。
(一)按照系统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实施空气站点位的选址、建设工作。
(二)负责对辖区内空气站监控数据运行审核,根据当地环境管理需要,编制监控报告、预警专报、分析报告等各类报告。
(三)负责对辖区内空气站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
七条环境管理需要,编制监控报告、预警专报、分析报告等技术报告。第七条 托管单位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环保部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空气站的运行管理。
(一)负责建立运行维护、校准、备品备件管理、数据安全维护等规章制度,并认真填写运维记录、故障及修复记录、配件更换记录、校准记录等运维台账记录。
(二)负责对空气站进行运行维护,对监控数据进行审核,按要求将空气站运行情况和监控数据通过系统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市环境监控部门。
(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故障且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应及时将故障情况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
(四)负责空气站的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保障仪器的运行环境。
第三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八条 监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省环境监控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全省空气站监控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和审核,保障空气站监控数据质量。
第十条 托管单位要对空气站仪器设备定期送检、标定、校准和比对测试,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国家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标准的物质。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原始数据。
第十二条 对监控数据实行托管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监控部门、省环境监控中心三级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监控数据应作为政府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监督管理、综合整治、空气质量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监控数据超标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启动相应的预警程序。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和发布根据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站(以下简称“水站”)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监控系统平台、站房基础设施、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传输设备、辅助仪器设备及站房等基础设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河南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制定系统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系统和水站招标建设工作,组织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一)按照系统建设规划,组织水站的选址、建设和验收工作。
(二)负责监控数据的采集、审核、分析和流转,监控报告、预警专报、分析报告等各类报告的编制。
(三)负责组织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水站的检查巡查工作。
(四)负责水站的质量管理,组织水站的质控考核。
(五)负责组织水站运维人员的培训、上岗考核发证和技术交流。
(六)负责制定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细则,并组织对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水站的监督检查、比对监测和数据审核等工作。
(一)按照系统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实施水站点位的选址、建设工作。
(二)负责对辖区内水站监控数据进行审核,根据当地环境管理需要,编制监控报告、预警专报、分析报告等各类报告。
(三)负责对辖区内水站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水站各监测因子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比对监测。
第七条 托管单位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环保部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水站的运行管理。
(一)负责建立运行维护、比对校准、备品备件管理、数据安全维护等规章制度,并认真填写运维记录、故障及修复记录、配件更换记录、校准记录、比对监测记录等运维台账记录。
(二)负责对水站进行运行维护,对监控数据进行审核,按要求将水站运行情况和监控数据通过系统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市环境监控部门。
(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故障且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应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手工监测方式进行人工补测,直至仪器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四)负责水站的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保障仪器的良好运行环境。
第三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八条 监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省环境监控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全省水站监控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保障水站监控数据质量。
第十条 托管单位要对水站仪器设备定期送检、标定、校准和比对测试,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国家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标准的物质。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原始监控数据。
第十二条 对监控数据实行托管单位、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控部门、省环境监控中心三级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监控数据超标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启动相应的预警程序。
第十四条 监控数据的使用和发布根据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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