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函〔2011〕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管理。各地要按规定及时发放和粘贴合格标志,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年12月15日前,分别将有效性审核标志发放情况及年度总结上报省环保厅。 二、强化比对监测。各地要按照规范认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对连续两次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责任环保部门要通知企业更换设备,重新安装,按程序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时,及时将更换、安装情况向省环保厅备案。 三、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查处力度。各地要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组成检查组于10-11月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及时公布信息。各地要及时公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每季度要在地方媒体公布合格标志发放情况,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准确率和使用效能。 联 系 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371-66309171 电子信箱:hnhbjcc@163.com 附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