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查及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0/12 |
颁布日期: |
2012/10/12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0/12 |
颁布日期: |
2012/10/12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查及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55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查及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2日
乌鲁木齐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查及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查及绿化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绿地的设计方案。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审查及验收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验收工作。
第四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提出前款所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许可申请的,应当一并提交有关图纸、资料等材料。
第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建设的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中应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复书面审查意见。
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绿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绿地的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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