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办监测〔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构建排污单位依证监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3年年底,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二、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
(一)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如实公开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自行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根据水、大气和入河排污口等监管要求,适时修订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省级开展帮扶指导,收集发布典型案例;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组织抽查互查,对市级开展帮扶指导,推广有效经验做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开展监督检查。
(二)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三)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强化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和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执法部门对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优化执法监测管理机制
(四)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环境执法部门委托开展执法监测,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监测任务应选择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监测机构承担,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开展执法监测。生态环境部完善执法监测相关制度和标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执法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执法监测的质量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监测能力发展布局,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特色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
(五)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执法监测是支撑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各地要健全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厘清职责,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加强省驻市监测机构对所在市执法工作的支持,探索适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模式的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鼓励地方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相关管理制度。
四、强化支撑保障
(六)加强平台支撑。督促持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逐步推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重点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
(七)强化队伍建设。生态环境部建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全国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大培训教材的编制力度,2023年年底前完成45个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配套教材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地方特征行业现场监测、自行监测检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管理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
(八)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公众,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自行监测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及时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报送我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