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要求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9/10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9/10 |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要求的实施意见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2〕497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部分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
根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生产场地、设备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生产场地、设备应当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按照原评审要求执行。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单位,在证书期满换证时,其有关条件应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
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金属桶、金属罐)生产企业场地、设备许可要求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服装、安全帽和鞋、靴)产品生产企业场地、设备许可要求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9月10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金属桶、金属罐)生产企业场地、设备许可要求
序号 项 目 具 体 要 求
1 场地 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200m2。
2 设备 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打压试漏设备。
附件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服装、安全帽和鞋、靴)产品生产企业场地、设备许可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要求
1 场地 生产服装产品的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 m2。
2 设备 1、 生产安全帽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安全帽动态冲击力检验设备,该设备具有高速自动连续采集并显示采样区内最大值的功能。
2、 生产鞋、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旋转式辊筒磨耗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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