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9/17 |
颁布日期: |
2012/09/17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9/17 |
颁布日期: |
2012/09/17 |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津安监管规〔2012〕5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企业: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 “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7日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在津备案的外埠评价机构。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积分制管理,凡积满10分以上的,列入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暨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记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计算。每记分周期内积满10分(含10分),不足20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半年;积满20分及以上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年。
(一)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1)评价报告第一次报送评审中心时,存在严重装订错误、错别字超过10个以上、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准确的,发回去重新补正的;
(2)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如统计报告、年度总结);
(3)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甲级今年全部实行,乙级机构放宽到2013年12月实行)。
(二)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2)同一评价报告2次未通过审查的;
(3)未按要求进行影像资料收集与归档的;
(4)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评价收费低于行业指导价的;
(2)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3)同一评价报告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查的;
(4)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四)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2)从事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3)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漏项、缺项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经市或区县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查实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五)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1)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2)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
第六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报告评审等途径,经核查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规划与科技处统一收集审核,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讨论审定。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安全评价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安全评价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通过新闻媒体和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予以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第七条 处在“黑名单”中的评价机构,市安全监管局原则上不予办理以下行政许可:
(一)推荐进行资质升级;
(二)增加业务范围;
(三)进行资质变更;
(四)市外甲级机构的备案申请;
(五)资质延续;
(六)其他事项
已在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的省外甲级机构进入“黑名单”的,市安全监管局撤销其备案。
在资质有效期内,进入“黑名单”三次及以上的,终身禁止进入天津市安全评价行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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