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9/18 颁布日期: 2012/09/18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9/18
颁布日期: 2012/09/18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2〕1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近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0号)、印发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环发〔2012〕92号,具体内容可在环保部、省环保厅网站下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营资质管理的重要意义   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企业化,实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是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前提,是保障设施运营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环境设施运营服务业的社会化发展,培育专业化的设施运营服务队伍,提高设施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保障设施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为节能减排定量考核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   二、严格运营资质审批程序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环保厅负责甲级资质预审,乙级资质、临时资质审批工作。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负责乙级、临时资质预审工作。   (一)甲级资质预审程序:   申请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申请。登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管理系统填报电子申请表,并提交纸质版的资质证书申请表(采用申报系统生成的格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相关材料,申请表和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A4纸,按管理办法中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省环保厅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所在地及其运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派代表参加现场核查、评估,省环保厅根据专家意见签署预审意见,报环保部审批。   (二)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申请乙级、临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向本单位登记地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登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管理系统填报电子申请表,并提交纸质版的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采用申报系统生成的格式,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相关材料,申请表和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A4纸,按管理办法中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登记所在地环保局自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省环保厅。   运营项目不在本省的,由省环保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运营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省环保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当地环保局签署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单位名单和未通过单位名单及原因。申请单位对省环保厅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环保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省环保厅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加强运营资质单位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   各地环保局要加强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督促运营资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营岗位管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运营记录、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运营合同备案等。   省环保厅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评估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情况做出考核结论,并将考核结论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 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封面上的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的规范全称。   二、本表须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章,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公章不得复印。   三、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表所列内容均应填写,说明不需填写的除外。   五、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4、自有实验室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申请临时资质的除外);   8、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证明;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企业□  事业□ 联 系 人 姓 名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注册资金 (万元)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二、申请运营资质证书的类别与级别 序号 资质类别 资质级别 乙级 临时 1 生活污水处理 □ □ 2 工业废水处理 □ □ 3 除尘脱硫脱硝 □ □ 4 工业废气处理 □ □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 □ 6 有机废物处理 □ □ 7 生活垃圾处理 □ □ 8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 □ b.大气污染物监测 □ □ 说明:同一类别资质只可选择一个级别,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在相应的□中划√;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填写目前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情况。   三、申请单位目前持有运营资质证书的情况 序号 持有运营资质证书的情况 类 别 级 别 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 说明: 1、申请临时资质不需填写本表; 2、类别包括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和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获得的各类资质; 3、级别包括甲级、乙级、临时和甲级临时、乙级临时。   四、申请单位的人力资源情况   (一)技术人员情况 人员条件 数 量 具有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名) 上述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名)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名单 序 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 职称 所学 专业 技术职称 证书编号 发证 单位 身份证号 1 2 3 4 5 6 2、其他技术人员名单 序 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 职称 所学 专业 技术职称 证书编号 发证 单位 身份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情况(略)   五、申请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 序号 申请资质类别 运营业绩 设施所在地 设施业主名称 1 生活污水处理 2 工业废水处理 3 除尘脱硫脱硝 4 工业废气处理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6 有机废物处理 7 生活垃圾处理 8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b.大气污染物监测 说明: 1、申请临时资质不需填写本表; 2、只需填写与此次申请的资质类别相应的运营业绩; 3、运营业绩的内容应对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甲级和乙级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的内容填写; 4、应说明运营的设施所处的省份、城市和区县; 5、设施业主名称应填写该单位注册或登记的名称全称。   六、申请单位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序号 申请资质类别 本单位具备的污染物检测能力说明 1 2 3 4 说明: 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已经具备的、与此次申请的资质类别相应的污染物检测能力,包括自有的检测实验室、分析仪器、检测技术人员、能够自行检测的污染物项目等情况。   七、审查意见 申请单位所在地环保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公章) 专家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盖公章) 河南省环保厅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公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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