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2/07/06 |
颁布日期: |
2012/07/06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2/07/06 |
颁布日期: |
2012/07/06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2〕2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02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03 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二、设定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06〕19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市财政委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依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2.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没有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
2.项目实施后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4.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原件3份);
(二)在建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3份);
(三)请项目如果是属于新技术类的,还需提交专利证明文书或专家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原件3份)。
申请人须将上述材料按次序装订成册(共3册)后递交,同时递交电子版。
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政府。
九、审批程序
(一)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工作人员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形式审查的笔录材料存档;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资助条件的项目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
3.工作人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报告由现场调查记录、图片材料等构成;
4.对现场考察后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封闭式的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报告和拟资助项目清单;
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拟资助项目的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委员会进行复核,与市财政委员会沟通无意见后,会签上报市政府审定资助计划;
6.市政府审定批示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拟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项目正式进入资助程序,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以及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资金使用单位同时要出具资金使用承诺书。
(二)资金发放程序:
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及帐户报送至市财政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后将款项拨付到拟资助企业的帐户中;
2.项目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前,按规定将等量的资金存入专户,与专项资金一起按项目资金计划使用。
十、审批时限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形式审查,向申请人出具《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形式审查意见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市政府审定及资金发放程序所需时限不计在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资金使用批文,一次有效。
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文后方可领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
(六)《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第七条;
(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申报登记的,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4.产生危险废物;
5.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7.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需作重大改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申报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原件2份);
(二)属于变更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原件2份);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属于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的企业,提交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向水体排放污染的,提交申请人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使用重油作燃料的工业废气排放企业,提交燃料成分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和各区环境监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管企业申请由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受理,区管企业申请由所在区环境监察部门受理。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登记程序
(一)申报登记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申报手续);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二)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在变更、调整3日前提出;紧急情况下在变更、调整后3日内提出);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变更登记。
十、登记时限
15日。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第五条;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第一条、第三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印章,不另发登记证件。申报登记,一年有效;变更登记,一次有效。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在案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作为排污者排污状况证明材料和征收排污者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或者变更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三)《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第六条、第十九条;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放射源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市辖区内已获得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污染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属于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放射性废物回收证明或处理证明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深圳市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登记程序
(一)放射源申报程序:
1.申请人在购买放射源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受理机关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检查监督情况记录;
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二)放射性废物申报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提出申报申请(申报之日后当年的放射性废物调至下一年度申报);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进行申报登记。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不另发登记证件。长期有效。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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