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2/07/06 颁布日期: 2012/07/06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2/07/06
颁布日期: 2012/07/06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项)   编号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0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01号  委托实施许可事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一、委托行政许可内容   对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六条;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四)《关于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粤环〔2008〕43号)第一条;   (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粤环〔2008〕121号)第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五)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六)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原件1份);   (五)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2004年4月15日前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的,提供向卫生部门申领许可证时的相关材料(放射性卫生工作许可证,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生产厂家及其材料,设备型号,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七)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程序(暂行)》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与辐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核管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核管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2.对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材料的,由核管中心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列明相关材料,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期限补正;   3.对不属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办理。   (二)审查、决定:   1.辐射工作单位的申请受理后,核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核管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   3.根据核管中心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及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式许可证生效前暂以临时文件形式许可);   (二)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整改意见书,告知申请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程序(暂行)》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生产、销售、使用。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所有辐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辐射工作单位需出具年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许可证所涉及内容的变更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3.辐射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汇总表及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辐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工作情况;工作中故障或事故处理情况;自主管理组织活动情况;放射源退役贮存及处理情况;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核管中心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完成年检,符合要求的给予验证,并加盖合格印章。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达标后给予验证,并加盖合格印章。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程序(暂行)》第六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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