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7/17 颁布日期: 2012/07/17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7/17
颁布日期: 2012/07/17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 (粤环〔201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近期,我省陆续发生多个建设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便擅自动工建设的情况,部分建设单位甚至被环保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如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厂二期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扩建工程、华能汕头海门电厂一期工程3号4号机组、广东粤电惠来电厂3号4号机组扩建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广州-深圳支干线观音山森林公园段、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2号线变更、揭阳潮汕机场变更、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等。我省多个重大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的情况引起了环保部的关注,对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造成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坚决遏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事件频发的态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巡查,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擅自变更等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若违法行为涉及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应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拒不整改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三、加大部门沟通协作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前期工作时,督促建设单位增强环保守法意识,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进度,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在依法完善环评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避免出现违法违规建设的情况。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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