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适用范围:从事过特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2. 监管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3. 责任主体: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活动结果负责。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4.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土地使用权人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确定风险等级。
5. 风险管控: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风险管控,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6. 治理与修复:对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开展治理与修复,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效果评估。
7.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
8.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办法加强了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对保护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明确了各方责任,规范了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有利于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活动结果负责。
2.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3.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遵守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权利:
1. 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人或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2. 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期间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合规红线:
1. 未按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
2.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相关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