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09 颁布日期: 2012/04/09
颁布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09
颁布日期: 2012/04/09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广德县、宿松县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培训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全省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 二、安全培训机构 4.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5.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6.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实施意见第10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的,应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申报材料应先报省安全监管局初审。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8.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2)有3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能够适应计算机在线考试的需要;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9.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2)有2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能够适应计算机在线考试的需要;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10.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实施意见第7、8、9条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11.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实施意见第8、9条规定的相应材料,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2)省安全监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实施意见第11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10条规定的材料。 省安全监管局现场审查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实施意见第11条规定的时间内。 13.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由国家或者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14.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15.凡2012年3月1日前,已获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认定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在各自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直至有效期满。届时需延续或变更资质的按《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提出申请。 在2012年3月1日后,新申报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和有效期满需延续或变更资质的,必须按《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申报。 三、安全培训 16.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按大纲组织培训教学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17.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培训大纲和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写有关安全培训教材,推荐优秀安全培训教材。鼓励安全培训机构优先使用本省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18.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仅限取得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仅限批发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单位(仅限取得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19.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0.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4)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培训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培训由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2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23.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四、安全培训的考核 24.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把按考核标准、程序组织考核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严肃查处“走过场”、擅自降低标准的行为。 25.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仅限取得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仅限批发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仅限取得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安全监管局授权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省属、中央在皖企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6.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27.加快推进有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考试建设。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负责全省安全培训计算机在线考试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各市、各计算机考点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在线考试相关工作。2012年6月底前,各市基本完成考试系统建设和考点网络建设。安全培训理论考试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在线考试。 28.安全培训计算机在线考试实行监考员制度。监考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分别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考员应当按照《安徽省安全培训监考员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2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考核管理档案等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 五、安全培训的发证 30.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相应的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3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上岗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培训机构师资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规定。 3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3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一个统计年度(上年10月15日至当年10月15日)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34. 省安全监管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35.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4)培训收费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6.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2)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4)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5)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7.省安全监管局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附则 39.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上与《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为准。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