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3/09 颁布日期: 2012/03/09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3/09
颁布日期: 2012/03/0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政办〔2012〕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2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以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应急救援为保障,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降低事故总量和职业危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继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积极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安徽做出应有贡献,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1.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实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跟踪落实整改措施,以及警示约谈、黄牌警告、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考核,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领导班子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班组、岗位,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 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以及通报、发布、考核、奖惩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健全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职业病防治、较大以上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商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协作,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使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坚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进一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 着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把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作为打造企业本质安全的关键。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等各类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班组车间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加强监督指导。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各行业达标创建工作按计划推进。坚持从基础环节抓起,明确班组和岗位安全规范,搞好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 落实达标创建工作目标任务。2012年,各行业企业实现达标创建的工作目标是:煤矿104处、非煤矿山企业24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21家、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110家、冶金有色等工商贸企业1148家,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350个。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坚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   6. 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全面实施《安徽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与之配套的专项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促进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推动安全发展战略的实施。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7. 进一步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关闭和退出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对技术装备和工艺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继续稳步推进小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2012年,淘汰、关闭小煤矿15处,非煤矿山企业50家,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8家。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8. 严格市场准入和建设程序。实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对降低准入标准、违反建设程序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四、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9.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地区、单位和场所以及重要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健全隐患信息管理档案,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经费、人员、时限、预案“五落实”。执行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按规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接受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系统。着重抓好有条件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示范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1. 加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狠抓隐患整改,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省政府安委会对跨地区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2. 坚持科技兴安。健全安全技术改造的长效投入机制,促进安全科技推广应用,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煤矿瓦斯高效抽采与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加大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力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科技与交通、消防安全的进一步融合,全面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在落实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尾矿库治理等扶持政策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2012年,省重大隐患整治技改贴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的隐患整治和安全技术改造,以及职业危害防治项目。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五、坚持依法治安,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3. 着力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针对无照无证和证照不全生产、已关闭小矿小厂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等典型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打非”行动。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液化气充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制定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4. 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打非”工作注重源头治理,注重部门间协同配合和地区间联合执法,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5. 强化“打非”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加强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措施。鼓励媒体和群众监督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健全非法违法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在媒体公示的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相结合,推进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六、推进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措施   16. 重点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加强防突工作,加大保护层开采等区域性瓦斯治理力度。强力推行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严肃查处瓦斯超限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开展煤矿防治水监督检查。扎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认真推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7. 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制定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动态监管平台。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营运车辆载人等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农用车安全管理。   牵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农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8. 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治理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为重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打击非煤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全面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等重要设施设备。推进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监控、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9. 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快解决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闭问题。深化烟花爆竹“三超一改”、违法分包转包、涉药工房、违规使用氯酸钾和礼花弹专项整治,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和流向监管信息化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 深化建筑施工、高速铁路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不办理施工手续,以及以包代管、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建筑施工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治理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指导地方政府对农民自建房的施工安全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深化渡口渡船、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1. 加强工商贸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抓好冶金煤气、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等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深化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严防拥挤踩踏事故。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七、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2.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宣传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理顺和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进一步密切安全监管部门与卫生、劳动保障和工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全面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突出职业病前期预防和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3. 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等规章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4. 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煤矿、金矿、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铅酸蓄电池生产、制鞋、箱包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八、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25. 实行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监督企业认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农民工安全培训。严肃查处“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农民工未经培训下井进厂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6.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培养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开展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7. 改进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加快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向信息化、网络化转变,实施“教考分离”。推广应用在线视频考试系统,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九、开展安全宣传和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8.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和舆论监督。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9. 推动安全创建活动。制定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0. 强化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突出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开展公共安全、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学校活动,努力提升中小学生的安全素质。   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十、严肃事故查处,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   31. 依法严肃事故查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主动公开事故查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及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2.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谎报瞒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从严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对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调查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对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上升、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进度的,实施警示通报和约谈。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及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3. 严厉惩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上限,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谎报或瞒报事故的,进行严厉处罚。严肃查处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十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34.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队伍。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5. 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健全安全监管和执法体系,加强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市、县两级监管力量和装备,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强化执法监管能力。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6.加强应急管理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加快建立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效率。支持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煤矿事故救援国家队的建设,提升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等7支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快建设黄山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演练。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旅游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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