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颁布机构: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1/01/01
颁布机构: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1/01/01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申报条件(试行)》、《重庆市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申报条件(试行)》印发你们,作为评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高级资格的试行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职改办,以便修订完善。   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切实做到务实严谨、诚信自律;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已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人,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满3年。   2.硕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者,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满5年。   (三)外语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副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及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2项(前3名)的主研人员。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的主要完成人且专利已经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合计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500万元以上。   (四)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四条 科研论文业绩要求   自然科学研究员必须是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原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带领科研团队承担了重大科研课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主持科研项目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专职或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每年从事科研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3,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是国家级重点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并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研人员(前5名)。   2.主持过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研人员(前3名)。   3.主持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二)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CSCD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3篇)。   3.公开发行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专著、编著或译著,主编或主要执笔者),并在CSCD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研人员。   2.获得国家发明专项授权2项,为该项专利发明人,且该专利已产业化(以获权证书和相关证明为准),合计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科研项目,是指自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不包括软科学项目、一般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项目,且所有项目都必须已验收结题,排名以项目立项文件和结题报告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获奖以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延期申报起算年限为:出现延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六)本条件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切实做到务实严谨、诚信自律;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已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人,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硕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者,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5年。   (三)外语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及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或二等奖的主研人员(排名前3),或三等奖的项目负责人。   (三)区县科委或市级部门科技奖励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的主要完成人,并已经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合计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200万元以上。   (五)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四条 科研论文业绩要求   自然科学副研究员必须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能指导团队开展科研工作并承担重要的科研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主持科研项目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专职或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每年从事科研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4,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是国家级重点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参与过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研人员 (排名前3)。   2.主持过1项以上省、部级项目,或参与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的主研人员(排名前3)。   3.主持过1项区县科委或市级部门科研项目,并参与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研人员(排名前3)   (二)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1篇)。   2.在CSCD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公开发行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或主要执笔人)并在CSCD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研人员(前5名)。   2.获得区县科委或市级部门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的项目主研人员(前3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项授权2项,为该项专利发明人。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科研项目,是指自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不包括软科学项目、一般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项目,且所有项目都必须已验收结题,排名以项目立项文件和结题报告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获奖以获奖证书和表彰文件为准。   (四)延期申报起算年限为:出现延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六)本条件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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