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1/01/01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更好地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根据《2011年全市人才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这一重大人才工程,根据国家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以及《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基本覆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分期分批建设20个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基地建设要考虑合理布局,坚持自愿申报、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分批实施的工作原则,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辐射带动效应突出的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带动全市继续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高。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受委托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大专项继续教育活动;承办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继续教育;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承担的培训内容主要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继续教育基地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设计培训方案,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深化培训需求研究,不断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提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形成专业品牌和规模效益。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要体现公益性,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的继续教育要向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三峡库区、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扶持、优惠。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国内外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国内外的优质培训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设在国家级或市级园区、区域中心城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知识更新工程相关行业领域。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有依法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
㈡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㈢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教学设备,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设施或实训合作单位。
㈣有健全的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㈠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㈡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认其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㈢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依法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各基地每年至少要承担1000名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行业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制定扶持发展政策,委托开展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资助相关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并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职业注册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机制,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11月底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及时做好培训情况建档登记,培训课程质量评估和培训综合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培训的总体情况、责任目标、活动内容和实施效果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下列情况取消其资格:
㈠检查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确不能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的。
㈡借继续教育基地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㈢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所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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