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2012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16 |
颁布日期: |
2012/01/16 |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16 |
颁布日期: |
2012/01/16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2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2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包头市2012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进入“十二五”以来,我市节能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一方面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十二五”期间我市万元GDP能耗下降16%的总体节能目标,另一方面随着“十一五”期间我市大量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实施工业节能技改工程,我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幅下降,“十二五”期间结构节能和技术节能的空间越来越小,节能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为确保我市工业节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十二五”期间万元GDP总体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奠定坚实基础,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我市2012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及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把节能降耗作为实现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坚持源头控制与优化存量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重点突破,不断提升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2012年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
企业是工业节能降耗的主体,是工业节能目标任务的最终承担者。目前,我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方面包钢、东方稀铝等大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处于自治区乃至全国的先进地位,另一方面大多数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基础薄弱,节能意识淡薄,我市工业节能基础需进一步稳固加强。同时,根据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6%的目标要求,为有力支撑万元GDP节能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工业节能工作实际,确定我市工业节能工作目标为:明确把2012年作为我市工业节能强化基础管理年;2012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6%。
(一)合理确定工业节能目标,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行政问责制。根据各重点用能企业经济发展和年度节能改造安排以及目前在本行业中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现状,科学合理分解节能工作目标, 市经信委继续对全市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企业下达年度节能目标,对能够计算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一律按照单位产品能耗确定节能目标,避免因价格因素带来的误差。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下的企业制定节能考核目标。同时,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和督查力度,并按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限额核查工作,严格实行节能行政问责制。对耗能量大、目标落实不到位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限额指标的企业,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实施重点挂牌督办直至给予经济处罚。
(二)强化工业节能基础。对全市范围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要求,建立起公司-车间-班组(个人)的企业三级能源管理网络,成立能源管理部门,设置节能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完善Ⅱ、Ⅲ级能源计量器具、实施节能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实行企业内部节能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等内容。市经信委要制定推进全市工业节能基础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加大节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各地区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监测和考核体系。在对我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建立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至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夯实我市工业节能基础,从根本上不断提升我市工业节能管理层次,推动我市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将其作为各地区和相关部门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严把项目入口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能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2年我市将继续加大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将重点关闭淘汰列入计划的炼钢产能80万吨、炼铁产能60万吨、水泥产能254万吨、稀土产能3.21万吨、粗铜冶炼产能3万吨、铁合金产能1.26万吨。着力实施主城区“三片两线”两高企业的治理,继续加大清理和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落后生产能力,为新上项目腾出用能空间。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统一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淘汰计划的按期实施。同时,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在上年用能设备普查工作基础上,按照市经信委的相关要求,限期分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
(五)深挖节能技术改造潜力。一是向产业结构调整要节能潜力,通过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等非资源型产业,在保持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有效减少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二是向高耗能行业要节能潜力,积极推进耗能产业装备水平的改造提升。通过对我市钢铁、电力、有色冶炼等高耗能行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备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实现我市传统产业投入产出效益的大幅提升。三是向节能新技术要潜力,着力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加快成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四是向重点用能企业内部要节能潜力,从细微处做起,通过制度完善、查缺补漏,善于积少成多,形成企业的节能效果。
(六)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工作安排,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导一批节能服务机构和公司开展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和推广示范,加大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力度,在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行业组织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使企业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最终达到节能降耗的效果。同时,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培育我市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搭建节能服务平台,促进节能先进实用技术在企业的快速推广。
(七)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一是依托现有的两个国家级和六个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建设一批既有行业代表性又有地区特点的循环经济深加工产业示范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示范工程,使之成为全市推广工业循环经济的典型发展模式。今年将继续培育包头特钢产业园区、固阳金山工业园区、神华包头煤化工等特色园区和企业。二是重点抓好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物的综合利用。2012年继续围绕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组织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积极落实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税收、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粉煤灰用、排灰市场的管理,为粉煤灰综合利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粉煤灰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7%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工业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2012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充分认识今年节能工作对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多措并举,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扎实的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千方百计确保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有效推进旗县区工业节能管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业节能管理力度,建立完善工业节能管理机制,明确工业节能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10000吨标煤企业定量下达节能目标,强化企业能源消耗统计,根据各地区实际,制定节能目标考核办法。积极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配合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耗限额管理和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工作,加快组建地区节能监察队伍步伐,强化节能监察,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整体提升地区工业节能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市经信委要制定考核办法,对旗县区工业节能工作进行年终考核。
(三)切实推进企业节能行动。围绕工业节能基础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工作。一是强化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建立有效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我市将建立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资格认定,规范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对年耗能10万吨标煤以上企业拥有市级及市级以上能源管理部门颁发的能源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低于10个、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不得低于5个、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下企业不得低于3个,并作为市政府考核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完善能源消耗统计报送制度。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要按月向市经信委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其中列入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和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要同时向自治区经信委报送;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下企业要按月向所在地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报表。继续全面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从2012年开始,对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企业全部开展“十二五”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三是有效提升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全面开展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提高节能基础管理水平。重点落实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指导企业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树标杆、外部学先进”的能效对标活动,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对照国家公布的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等27项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限额自查和能耗对标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四)强化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中心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围绕监督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指导各旗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下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体系。重点开展重点用能企业产品能耗限额核查工作,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规定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企业仍达不到国家限额标准的将实行差别电价等惩罚措施。开展企业高耗能用能设备核查工作,严格淘汰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
(五)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20项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为导向,积极推广自治区经信委推荐的100项节能应用技术和工艺,特别是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包头二电厂、东华热电余热回收利用、德顺特钢BPRT和转炉煤气回收等重大节能项目,积极组织申报一批重大节能技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政府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支持。
(六)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入口关,杜绝新上高耗能低效益工业项目。市经信委要进一步规范节能评估机构,不断提高节能评估质量,当年两次节能评估报告不能通过审核的机构将停止其在我市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建立节能评估验收机制和督查机制,对项目建成并稳定运行三个月的企业开展节能评估验收,重点验收生产工艺、重点用能设备和节能措施,未能通过验收的企业将实施停产整顿。同时督查各旗县区审批的工业项目是否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加大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力度。按照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加快旗县区节能监察机构的组建步伐,并在工业企业相对集中、能源消费量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开,逐步形成政府节能管理、执法监察和节能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市及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按分工强化对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加强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开展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等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我市节能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八)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实施节能奖惩。进一步加大节能培训力度。2012年市经信委要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各地区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节能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强化节能基础知识、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审计和行业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用等方面开展系列节能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包头市能源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完善持证上岗人员继续培训制度,严格持证上岗。继续开展节能奖惩,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各地区也要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评价考核和表彰工作,以推进地区工业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相关要求,实施节能工作绩效考核,严格奖惩兑现,不断提升企业能效利用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并组织开展好201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节能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取得的有关成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报道力度,宣传先进经验,曝光落后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节能降耗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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