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排污行为频发,此外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也时有发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形势严峻。 大同市境内辖四区七县,矿产资源丰富,以煤炭和电力产业为主,冶金、化工、医药等行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化工、医药等行业的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因此要尽快提升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水平,提高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判断准确、措施有效、处置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防止重大事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 1.2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做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9)《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10)《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1)《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发挥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措施。 (三)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健全应急处置队伍,增加应急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境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另行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机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政管委会、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广新局、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劳动局、太原铁路局大同站、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大同消防支队、市供电分公司、市供排水集团、市民航管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直新闻单位和各通信公司等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配合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向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配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核查,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配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组织调查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8)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市监察局: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市级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和安监部门、交管部门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协助上级单位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制定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 市政管委会:承担应急状态下气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协调供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油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港澳记者采访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安监局(市安委办):指导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太原铁路局大同站: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大同消防支队:负责消除或控制易燃易爆污染物的泄露和扩散,以及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 大同供电分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市供排水集团: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水源供应。 市民航管理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必要时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环境突发事件和污染事件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伤亡人员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市直新闻单位: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单位,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宣传工作,从指挥部获权威信息后,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通信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2.3 应急工作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小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安委办。 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气象局。 职责: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大同消防支队、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市经信委。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医药,开展(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5)事故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安监局、市安委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职责;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外办、市民航管理局、大同供电分公司、市供排水集团、太原铁路局大同站、通信公司、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委外宣办、市新闻中心、大同报社、市广播电视台、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 专家组 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请或留用。日常接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聘请的专家组成员见附件4。 2.5 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我市及周边城市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一般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范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同时,应积极与我市周边城市建立市级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6)加强煤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置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国务院发布预警。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3 预警支撑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技术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大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城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国境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各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弃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密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4.2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四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及省环保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和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部门。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污染源的先期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和紧急防控工作;组织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县(区)环境应急组织的各方面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从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污染源的先期处理工作;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县(区)环境应急组织的各方面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从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支援。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四级应急预警。市环境保护部门及时会同事件发生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上报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事件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十分钟内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事发地现场。 4.3.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的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小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4.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发展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4.3 应急行动准备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要参与单位领导及事发地县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组成。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要参与单位领导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及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根据污染情况,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4.4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制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环保部门及社会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与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4.5 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化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检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实施分级管理,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临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省环保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6.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已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免受环境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同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积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尽快恢复受灾区域的生产生活。 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3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市、县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通信、技术、宣教等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大同市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相应工作。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各部门应急工作人员需保持通讯畅通,手机24小时开机。 6.2 装备物资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检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扩散。 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区县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组配合发改委统一储备、管理、调度,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专业培训,形成由政府、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大同消防支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4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市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备力量定期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交流活动,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出席并给予专业指导。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都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免、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6.6 经费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请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我市现有环境应急医疗队伍和医疗物资储备,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新增、更新应急医疗卫生设备可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各医疗机构常备必要的环境应急救治物资、设备,定期清点、更换储备资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医疗卫生部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救援工作。 6.8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市公安、交管等部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9 治安维护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状态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每3年至少一次,并及时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