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5/17 颁布日期: 2017/05/17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5/17
颁布日期: 2017/05/17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做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以人为本。   1.5事件分级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附录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机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环境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环保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就近开设。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信息发布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政管委会、市监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药监局、省引黄局大同分局、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太原铁路局大同站、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大同消防支队、市供电分公司、市供排水集团、市民航管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直新闻单位和各通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配合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向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配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核查,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环境风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3)配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组织调查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8)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对混淆视听言论或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内容进行有效管控。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经信委: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参与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市监察委: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针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承担市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建委: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市政管委会:承担应急状态下气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协调供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公路污染物。   市水务局: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林业、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伤病人员的急救转运和收治。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港澳记者采访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文广新局: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   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测绘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测绘。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造成中毒。   省引黄局大同分局:配合参与涉及引水沿线、引水区域的水体、引水设施、水源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对工程沿线水环境及供水水质监督管理。   市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根据上级指令和事件的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市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和生态修复工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太原铁路局大同站: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大同消防支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参与制订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对人员、设备实施洗消;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大同供电分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市供排水集团: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水源供应。   市民航管理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必要时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环境突发事件和污染事件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伤亡人员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市直新闻单位: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单位,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宣传工作,从指挥部获权威信息后,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通信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涉事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艺、化学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做好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2.7应急工作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小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气象局。   职责: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建委、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地貌、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大同消防支队、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组织切断污染源;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和管控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区域。   (4)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市经信委。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医药,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和伤亡统计情况。   (5)事故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职责;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外事办、市民航管理局、大同供电分公司、太原铁路局大同站、通信公司、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信息发布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委外宣办、市新闻中心、大同报社、市广播电视台、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2.8专家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咨询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9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安全监管、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同时,应积极与我市周边城市建立市级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6)加强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的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有关部门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3预警支撑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技术平台。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四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及省环保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和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部门。   4.1.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污染源的先期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和紧急防控工作;组织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县(区)环境应急组织的各方面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从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4.1.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污染源的先期处理工作;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县(区)环境应急组织的各方面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从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4.1.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支援。   4.1.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四级应急预警。市环境保护部门及时会同事件发生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第一时间内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内出发赶赴事发地现场。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4.2.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应急处置   4.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的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小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事发地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环保局要在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环保局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联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应急行动准备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要参与单位领导及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组成。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要参与单位领导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及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根据污染情况,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4响应措施   4.4.1应急监测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2人员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4.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实施分级管理,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当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临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省环保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已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免受环境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同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市、县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生态环境恢复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要根据市环保局要求,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5.3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4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专业培训,形成由政府、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市环保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检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扩散。   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区县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组配合发改委统一储备、管理、调度,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突发事件专业处置物资保障和储备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6.3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大同市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相应工作。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各部门应急工作人员需保持通讯畅通,手机24小时开机。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环保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6.5经费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我市现有环境应急医疗队伍和医疗物资储备,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医疗卫生部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市公安、交管等部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8治安维护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都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免、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7 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每3年至少一次,并及时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7.2预案报备   市环保局负责将本预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环保局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状态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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