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准操项目标注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05/15 |
颁布日期: |
2012/05/15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05/15 |
颁布日期: |
2012/05/15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准操项目标注问题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2〕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进一步规范操作证的标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的准操项目标注方法,通知如下:
一、准操项目标注。准操项目采取“作业大类+作业细类”的标注方法。其中,“作业大类”按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规定的分类标注,“作业细类”按学员培训考核合格的实际焊接(或切割)细类标注。
二、初次培训考核发证。学员参加焊条电弧焊、气焊、气割、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等作业细类的培训考核合格,均在操作证准操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后以加括号的方法进行标注。在操作证有效期内,学员参加其它作业细类的实操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合并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细类,交回原操作证,重新核发新操作证,有效期以第一个作业细类的有效期为准。
三、复审换证。在操作证有效期内,经复审培训考核合格,换发新证。复审换证后,在操作证有效期内,学员有其它作业细类须复审的,可申请合并作业细类,交回原操作证,重新核发新操作证,有效期以原操作证的有效期为准。
四、准操项目名称。 “作业细类”中的“电焊、手工电弧焊”统称为“焊条电弧焊”,“二氧化碳焊”称为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