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4/10/21 颁布日期: 2014/10/21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4/10/21
颁布日期: 2014/10/2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4〕140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以下简称人社部53号文,见附件1)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就减少我市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必要性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要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加大清理规范力度,转变监管方式,打掉市场主体创业兴业的“拦路虎”,消除不必要的就业创业门槛,杜绝乱考试、乱发证的现象,以减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近年来,我市在职业资格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大力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关于职业资格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政府对人才评价工作管得过多过细、还未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以及对各区(新区)、各部门设置和实施职业资格的情况底数不清、指导监督不够等问题。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及人社部53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过摸底调查,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类职业资格。   二、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原则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处理。   1.自行设置的予以取消。各区(新区)、各部门以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   2.修改相应法规后予以取消。各区(新区)、各部门实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若是以深圳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应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规后予以取消。   3.行业门槛予以取消。各区(新区)、各部门自行将某类职业资格设置为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予以取消。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处理。   各区(新区)、各部门以及各行业组织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应予以取消。根据实际,确有必要保留的,应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汇总审核后,再报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统一规划管理。   三、减少和清理职业资格的工作步骤   对照要求,按步骤做好减少和清理职业资格相关工作。   (一)调查摸底。各区(新区)、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的职业资格现状调查摸底,并指导和督促本区(新区)、本部门业务指导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做好职业资格的调查摸底工作,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开展减少和清理职业资格工作。   (二)分类上报。对清理出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提出明确的取消意见汇总上报。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摸底情况和发展实际需求,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分类处理意见汇总上报。   (三)汇总清理。各区(新区)、各部门将本辖区、本部门的减少、清理职业资格情况(同时汇总业务指导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减少清理职业资格情况),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等2类进行汇总并填写《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予以报送(见附件2)。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各区(新区)、各部门报送的职业资格统计情况予以汇总,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减少和清理职业资格时间安排   各区(新区)、各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和进行业务指导的行业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清理工作,于2014年11月28日前将《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其中确需保留的水平类职业资格,附上相应说明。   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话82101151,传真82001749);涉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25942980,传真25943045)。   特此通知。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略)   2.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2   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职业资格 名称 设置依据 资格类别 设置部门 实施承办部门 及实施时间 已获资格人数 清理意见 取消 重新申报审批 A B C D E F G H 1                 2                 3                   填表说明:1.表项填写规则: A职业资格名称:填写现有职业资格的全称。 B设置依据:填写现有资格批准设置的法律法规文件名称、批准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并附复印件;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还需填写国家职业标准。 C资格类别:填写“准入许可类”或“水平许可类”。 D设置部门:填写该资格的设置机构名称。 E实施承办部门及实施时间:填写该项资格的承办机构名称及实际组织实施的起始时间。 F已获资格人数:填写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获得资格的人数。 G、H清理意见:填写“√”,但需要在文字报告中说明相应的理由。 2.此表一式三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份,相关单位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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