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4/11/01 颁布日期: 2014/11/12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4/11/01
颁布日期: 2014/11/12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等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不断提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文明安全素质,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2014年11月12日   深圳市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文明安全素质,提高防范事故、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广东省内其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第三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机构和内容   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具备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参加下列一项继续教育:   (一)经备案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经备案的与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三)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四)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一)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师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二)具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师资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教学管理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等;   (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有从业人员50人以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有从业人员30人以上。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一)具有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资质;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师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九条 与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的行业协会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   (二)本市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驾驶员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及文件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应当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以及危险源辨识、危险品运输法规和标准、防御性驾驶、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并相应增加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等课程。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2年)内,需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安排,指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合理、有序地组织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时间安排,按照规定的学时和课程内容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采取学时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将培训学员继续教育信息录入广东省运政系统。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从业资格换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并在广东省运政系统中录入其继续教育信息,载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将驾驶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聘用、续聘的一项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前款第(三)项所称虚假信息包括为未参加继续教育、未完成继续教育时间及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等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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