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2006)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10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10 |
(津供水[2006]26号)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质量,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我们对2003年制定的《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为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质量和保障二次供水安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清洗消毒前的准备:
1、清洗消毒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2、清洗消毒单位应对拟清洗消毒的设施进行检查,做出清洗消毒方案,并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做好停水预案和停水通知。
3、清洗消毒单位应做好清洗消毒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和服装达到安全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4、在水箱内作业需要照明时,光源必须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应优先选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二、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清理设施周边环境,保持现场卫生整洁。
2、应严格检查电器控制系统是否安全,做好对电器设备的监控,防止操作人员发生触电危险。
3、应检查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
4、应检查水箱内外爬梯是否安全。
5、清洗消毒环境通风条件不好时,应对设施提前采取相应的送排风措施。
6、清洗消毒人员应着经消毒后洁净的工作服、胶靴进入现场进行清洗消毒;进行消毒操作时,消毒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
7、清洗消毒时,首先应将水箱中的水通过放空管排净;对水箱六壁进行清刷除垢,清除水箱中的沉积物;对铁质水箱应进行除锈处理,锈蚀严重的应重新做防腐层。
8、水箱清刷洁净后方可进行消毒;消毒药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剂使用说明及配比要求进行调配和使用。
9、采用喷涂方式进行水箱消毒时,应不留死角。
10、采用水箱密闭方式消毒时,水和氯应充分混合,其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11、清洗消毒人员应当使用自来水对消毒后排空消毒溶液的设施进行反复清洗,尤其要重视对进水管阀门至水箱和水箱至出水管阀门间的管段进行彻底冲洗,不留死角,直至达到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合格。
12、清洗消毒后,应清理好所有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物品,严禁遗留在水箱内。
13、清洗消毒人员应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打开进水阀门向水箱注水,盖好水箱人孔盖并上锁。
14、现场清洗消毒负责人,应始终对清洗消毒的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清洗消毒质量和现场操作人员与设施的安全。
三、水质检测与验收:
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清洗消毒单位应通知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单位,到现场提取水样;每个独立的储水设施应分别提取水样进行水质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2、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如实填写清洗消毒报告。
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进行清洗消毒验收,并在清洗消毒报告上签署意见。
4、清洗消毒单位应持《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报告》与《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市或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后,将其转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报告
清洗消毒单位
清洗消毒时间 年 月 日
二次供水设施单位
设施详细地点
设施管理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二次供水方式
Δ 高位水箱 Δ工频水箱 Δ变频供水
水箱材质 立方米 位置
水箱材质 立方米 位置
水质检测单位
水质检测结果
使用药剂情况及清洗消毒过程:
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章)
年 月 日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