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6/30 |
颁布日期: |
2011/06/30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6/30 |
颁布日期: |
2011/06/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329号)
新疆电监办、新疆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提高火电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自治区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自治区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了提高火电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电力企业外所有火电机组。
二、“十二五”对火电行业单机组、火电企业和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分别控制。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是指各机组、企业和公司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火电企业或公司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体。火电企业或公司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
四、建设和完善在运行机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2012年底所有保留机组应按照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设施,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2013年底,单机装机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和重点控制城市的所有机组应依照国家规范,建设完善的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70%以上;其余机组也应于2012年底前采取高效的低氮燃烧技术,有效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总量。
五、加快关停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机组,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在电网覆盖范围内、供电能力有保证的区域不得新建小火电机组,在运小火电机组应逐步实施淘汰关闭。
六、完善监控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所有火电机组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要求,建设完备的监控设施。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和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建立运行台账,实现数据适时传输。
七、严格控制新(扩、改)建火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建、拟建机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同步建设和运行符合规范要求的脱硫、脱硝设施和监控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80%以上。
总量控制管理
八、火力发电机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辖区管理。自治区环保厅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确定主要电力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各地州市应将火电机组作为重点纳入辖区控制规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实施。
九、各火电企业、公司应依据国家政策、自治区和各地的总量控制规划,按照“应关尽关、应治尽治、达标排放、科学超前”的原则,对所属火电机组制定具体的总量控制规划或实施计划,并经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自治区环保厅确认后组织实施。拟建项目总量指标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制定并下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办法》进行确认。
十、依法对火电企业实行排放总量许可证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地方标准、清洁生产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对火电机组确定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指标。对不按时实施控制计划,没完成治理任务,超总量指标排放的火电机组采取限产等措施;对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火电机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十一、加强规划、计划实施管理。自治区环保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稽查,全面掌握各火电企业或公司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火电企业规划与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建立协调、督导机制和管理档案,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各火电企业或公司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按时完成计划进度,并按月向所在地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十二、对火电机组实行“全口径”管理。所有火电机组的发电量、耗煤量、煤质情况,以及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全部纳入管理;火电企业或公司应按月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管理台账,并按照“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有关办法,依法认真履行申报义务,如实填报。遇事故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正常检修停止运行,需经自治区环保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地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指导、督查整改,建立动态跟踪档案。及时组织进行监督监测、对比监测和数据有效确认,建立动态数据库,按月确认污染物排放情况。
附 则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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