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12/15 |
颁布日期: |
2005/12/15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12/15 |
颁布日期: |
2005/12/1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5]7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考核、分析项目投资效果和预算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规范、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考核、分析项目投资效果和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出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后,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或调整预算、变更设计等文件;
(二)编制的施工图,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有关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计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五)项目野外验收报告;
(六)项目完工最终技术成果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七)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项目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竣工决算。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
(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
(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编制及审核人员等。
第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及组织管理、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情况;
(二)决算编制依据;
(三)项目施工过程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项目工作量的完成情况;
(五)项目经费收支、财务管理和设备、人员投入等情况;
(六)项目完成取得的最终成果;
(七)项目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式由以下报表组成: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决算总表(矿环治决表一);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单项工作经费支出情况表(矿环治决表二);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作量变更及经费增减情况表(矿环治决表三)
(四)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补充资料表(矿环治决表四)。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反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全部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随同竣工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应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最终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查、验收应与项目最终成果报告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随项目最终成果报告一并上报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对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及时的,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办法编制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资金、直至取消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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