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2/07 |
颁布日期: |
2013/02/07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2/07 |
颁布日期: |
2013/02/0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环办发〔2013〕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意见》始下发,经研究,2013年度评价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3月底,望各地抓紧组织实施。
2013年2月7日
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的发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环境科学学会、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联合组织开展新疆企业(指国控、区控企业、上市公司)、建设项目(指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工作。
一、评价目的
全面客观分析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状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同时,为自治区环保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二、组织机构
新疆环境科学学会、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联合成立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
(一)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秘书长由新疆环境科学学会理事长担任,副秘书长由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会长(理事长)或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秘书处负责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办公室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办公室主任由新疆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的具体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环保专家、学者、协会会员、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不少于30名,其中专家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组成。负责对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年度情况进行评估并受秘书处委托编写、审定评价报告。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年调整一次,实施动态管理。
三、评价载体、内容及条件
评价载体为《蓝皮书》,全称为《××××年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蓝皮书》(简称《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
(一)《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定义
《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是由新疆环境科学学会、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和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对全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做出分析和评价的报告。
《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为非官方性质。实行年度制。在每年6?5世界环境日期间发布。
(二)《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内容
主要包括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年度总体情况评价、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成因分析和对策建议;提出环保行为优良和不良企业(项目)名单。
(三)牵头及协助单位
《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编写、审定和发布由秘书处牵头单位新疆环境科学学会负责,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单位协助配合。
(四)评价条件
1.环保形象优良企业(项目)条件
(1)企业(项目)环保设施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示范、引领作用。
(2)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企业(项目)三年内没有环保违法、违规记录。
(4)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2.环保行为不良企业(项目)确定条件
(1)企业(项目)出现严重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引发突发或群体性环境事件。
(3)对环境违法行为经严肃查处,仍不能及时纠正。
四、评价(工作)程序
秘书处根据各地、州、市环保局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报送的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基本情况,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审定的基础上,提出环保行为优良企业(项目)和环保行为不良企业(项目)名单,研究形成《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
新疆环保优良企业(包括所属在疆子公司)、建设项目,由企业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州、市环保局或者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受理并进行筛选。
送审材料应包括:
1.申请文本。申报单位环保工作达到环保优良企业(项目)条件的翔实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达到环保优良企业(项目)条件的音像方面的证明(限10分钟以内)。
(二)申报
地、州、市环保局或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在确认申请企业(包括所属在疆子公司)、建设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在申报材料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秘书处。申报环保行为优良企业(项目)名额,地、州、市环保局为1-2名/年,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为3-5名/年。
有举报的应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材料。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月30日。
新疆环保行为不良企业(项目),由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阿尔金山野骆驼保护区管理局及环保行业协会根据日常的监督检查记录及投诉、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新疆环保行为不良企业(项目)确定条件向秘书处提出。
(三)受理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
(四)初审、提名
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每个申报企业(项目)由秘书处选派专家组(3-4名)深入现场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现场核查后向秘书处提供书面报告。
对于专家组不一致或不确定的意见,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在此基础上,秘书处根据专家组的报告进行初审,确定提名方案。
(五)审定
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秘书处提名方案进行审定。专家委员会逐一听取秘书处的汇报,逐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环保行为优良和不良企业(项目)名单。
(六)公示
秘书处负责对已确定的环保行为优良企业(项目)及环保行为不良企业(项目)名单在“新疆环境保护”和“新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两个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含双休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秘书长批准编入《××××年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蓝皮书》。
(七)发布
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会起草并审定《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连同环保行为优良及环保行为不良企业(项目)名单在每年自治区“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期间发布并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五、管理
对《企业(项目)环境保护蓝皮书》已公布的新疆环保行为优良及环保行为不良企业(项目)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属新疆环保行为优良企业(项目)的,如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由地、州、市环保局或者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提出除名建议书,秘书处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予以除名。
属新疆环保行为不良企业(项目)的,整改效果明显的,由地、州、市环保局或者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提出除名建议书,经秘书处组织专家查实,即可除名;对于整改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企业(项目),依照上述规定程序,在除名一年后也可按程序申请自治区环保行为优良企业(项目)。
此实施意见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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