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2013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6/29 颁布日期: 2013/06/29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6/29
颁布日期: 2013/06/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3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2013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9日   自治区2013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根据环境保护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以及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和总量控制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按照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总体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坚决完成2013年总量控制目标任务,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控制目标奠定基础。   (二)编制原则   1.完成总目标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坚持与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总量控制等规划衔接一致。   3.可操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单位和项目,明确具体措施,增强操作性。   (三)总量控制目标   2013年我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7.29万吨以内,较2012年增长不超过1.5%,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6.57%;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73.29万吨以内(含机动车),较2012年增长不超过4%,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24.58%;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7.95万吨以内(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5.22万吨,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2.30万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控制在0.43万吨),与2012年持平,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1.9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19万吨以内(其中,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量控制在3.13万吨,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03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控制在0.03万吨),与2012年持平,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3.3%。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落实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各地州市“十二五”期间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控制指标,对各地州市2013年总量控制工作目标进行了分解,具体见附件1。   二、重点减排项目及预期削减能力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要求2013年完成的减排项目。共66个,含2011年、2012年未完成项目,其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26个、其它废水治理工程14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减排项目16个、废气治理项目10个。   (二)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减排项目。安排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减排项目112个(含目标责任书项目),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3.40万吨、氨氮0.2511万吨(见附件2、3)。   1.工程减排项目105个,减排化学需氧量3.36万吨、氨氮0.2502万吨。其中工业企业工程治理项目40个,削减化学需氧量1.39万吨、氨氮0.0386万吨;新建、扩建和增加收集管网的污水处理厂(站)及废水资源化利用等减排项目65个,削减化学需氧量1.97万吨、氨氮0.2116万吨。   2.结构减排项目7个,减排化学需氧量0.04万吨,氨氮0.0009万吨。   (三)二氧化硫重点减排项目。安排二氧化硫重点减排项目71个(含目标责任书项目),预计减排二氧化硫9.33万吨(见附件4)。   1.工程减排项目44个,减排二氧化硫8.47万吨。其中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施脱硫项目4个,减排2.13万吨;有色行业尾气制硫酸项目4个,减排2.95万吨;煤改天然气项目2个,减排2.03万吨;其它工程类减排项目34个,减排1.36万吨。   2.结构减排项目27个,减排二氧化硫0.86万吨。其中关停小火电项目4个,减排0.40万吨;淘汰落后炼铁生产设施项目12个,减排0.38万吨;关停其他落后产能项目11个,减排0.08万吨。   (四)氮氧化物重点减排项目。安排氮氧化物重点减排项目57个,预计减排氮氧化物3.90万吨(不含机动车减排量,见附件5)。   1.工程减排项目30个,减排氮氧化物3.34万吨。其中新建发电机组脱硝设施18个,减排2.53万吨;水泥生产线脱硝工程6个,减排0.12万吨;其它行业工程治理项目6个,减排0.69万吨。   2.结构减排项目27个,减排氮氧化物0.56万吨。其中关停小火电项目4个,减排0.42万吨;关停其它落后产能项目23个,减排0.14万吨。   3.2013年机动车预期淘汰量按照2012年环保部核定的淘汰量计算,预计减排0.37万吨(见附件5)。   (五)2013年需开工建设减排项目。为推进我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减排进度,安排2013年需开工建设减排项目36个,主要为火电厂脱硝项目、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项目和钢铁烧结机、球团设施脱硫项目。   (六)农业源(畜禽养殖)重点减排项目。安排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氨氮重点减排项目154个(含目标责任书项目),采取国家认可的高效率畜禽粪便处理工艺,预计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分别为0.14万吨、0.0153万吨(见附件2、3)。   以上重点减排项目具体清单由自治区环保厅下发。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和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经信部门负责淘汰和关停落后产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管网设施;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推进农业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淘汰老旧机动车。各排污单位是污染减排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排污减排主体责任,增强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大力推进火电企业和水泥企业脱硝工程。继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推进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继续做好钢铁烧结、有色金属冶炼、燃煤电厂、大型工业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已投运的污染治理设施有效稳定运行。   (三)加快推进结构减排。要进一步加快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暖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小型燃煤锅炉供暖工作步伐,积极推动城镇供热方式转变。要严格执行落后产能退出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小焦化、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小电石、小建材、小冶炼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予以关停。   (四)强化监督管理减排。要开展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要逐步推动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封堵工作,提高综合脱硫效率。要强化在线监控能力,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去除率。进一步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和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推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限制“黄标车”转入。   (五)严格控制排放增量。集中整治新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超标排放和“区域三同时”欠账项目,确保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即达标。加强浆粕化纤、副食品加工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新增量控制。   (六)加强污染源及减排项目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总量动态管理系统,完善企业主要污染物管理台账等减排支撑材料。加大监察监测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污染减排专项督查。向社会公布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能力。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自动控制和计量系统,促进管理减排。   附件:1.各地州市2013年总量控制工作目标分解表(图略)   2.自治区2013年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汇总表(图略)   3.自治区2013年氨氮减排计划汇总表(图略)   4.自治区2013年二氧化硫减排计划汇总表(图略)   5.自治区2013年氮氧化物减排计划汇总表(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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