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洛阳市农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2/14 颁布日期: 2012/02/14
颁布机构: 洛阳市农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2/14
颁布日期: 2012/02/14
洛阳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市农[2012]6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局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和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事故(件)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件)的危害,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制定了《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制定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三、《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和《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工作原则   按照《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和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9-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市农业局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农业局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市农业局办公室、农产品质量监管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科、种植业管理科、水产科、政策法规与市场信息科、监察室、市农技站、植保站、渔政站、种子站、农产品质检中心、水产站、信息中心、农培办,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农业局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计划财务科:负责协调相关科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市政府追加应急处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4、人事科教科: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水产科: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政策法规与市场信息科: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8、监察室:负责对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   二、市农业局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应急指挥部、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科、种植业管理科、水产科、政策法规与市场信息科、监察室科长(主任),事故发生地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见附件三)   2、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股(室)负责人担任。   3、市农业局受理举报电话:0379-63330995;0379— 63330740。   4、市农业局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洛阳市新区太康路9号,邮编:471000。   电话:0379-63330995;0379— 63330740。   传真:0379-63330995。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农业局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种植业管理科、水产科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局监察室视情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四)。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市农业局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市农业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站(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市农业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科、室、站、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市农业局建立健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局报告;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对口科、室、站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业厅报告,由省农业厅向农业部报告。   (4)市农业局各科(室)在接到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农业局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农业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的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局。根据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市农业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农业厅。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市农业局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农业厅、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农业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专家咨询评估后,上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市农业局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有关科、室、站、中心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由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四)响应的终结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农业厅相关处室局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根据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农业局建立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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