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10修订)

颁布机构: 昆明市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7/01 颁布日期: 2010/12/17
颁布机构: 昆明市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7/01
颁布日期: 2010/12/17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号)   现公布《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   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条 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   (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   (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   (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 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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