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加快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二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加快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抓好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加快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促进全市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污染防治
(一)组织开展排查整治。认真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排查整治磷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整治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磷化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磷化工企业排污行为,强化磷石膏排放的源头监管,严厉查处违规处置磷石膏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守住磷石膏污染防治的底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西山区、东川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寻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认真落实台账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覆盖磷石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磷石膏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磷石膏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规范生态环境统计,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研判,做到磷石膏底数清、情况明、可追溯、可查询。〔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加强磷石膏库监管。严格执行磷石膏库环保、安全标准和规定,加强对磷石膏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磷石膏库环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存在生态环境和安全隐患问题的磷石膏库,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一库一策、督促整改落实,有效防控和化解磷石膏库环境安全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促进源头减量
(四)严格调控产能规模。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建限制、淘汰类磷化工项目。加强传统磷肥行业监管,严控磷铵等行业新增产能,依法依规推动磷化工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五)推动产业优化提升。加快推动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磷化工产业聚集发展、转型发展、绿色低碳发展。鼓励磷化工企业对传统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升级改造,通过技术提升、设备升级、系统优化,实现磷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努力降低磷石膏产生强度。鼓励企业对湿法磷酸进行净化分级利用,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推动上下游协同、产业间协同,鼓励磷化工产业向食品、医疗、电子新材料等领域延伸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推动综合利用
(六)开展技术研发攻关。支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服务机构等力量,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研究,研发和推广少产生磷石膏、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成果的市场化应用,努力构建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试验示范—产业应用的闭环体系。〔市科技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磷石膏综合利用纳入招商引资重要内容,积极引进一批在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绿色发展等方面具备成熟条件和优势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到昆明投资,为项目做好服务保障,全力推动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达产。〔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八)加强利用能力建设。推广国家发布的有关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加强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的服务指导,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综合利用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建设磷石膏规模化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做大做强、聚集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九)拓宽综合利用途径
1.开展利用预处理。鼓励湿法磷酸生产企业优化磷石膏处理工艺,通过水洗、陈化、转晶、中和等方法对磷石膏进行净化处理,提高磷石膏品质,为综合利用企业提供原料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推广建材方向利用。支持建材行业与磷化工行业耦合发展,合力推动磷石膏在建材领域的综合利用。鼓励现有水泥生产企业优化产品结构、优化喂料系统,提高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的使用比例;支持利用磷石膏生产高强石膏粉、建筑石膏粉以及石膏板、石膏砌块、石膏模盒、石膏基干混砂浆等建材产品,在建材领域大力推动磷石膏的综合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3.鼓励生态修复利用。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对磷石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生态修复等方式对磷石膏加以利用,对无法利用的,指导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分类贮存或处置。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利用无害化磷石膏的工程试点,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加强全过程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时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并组织推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4.探索多领域的利用。鼓励企业利用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活性氧化钙材料),促进磷石膏循环利用;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对磷石膏进行活化改性,拓展在塑料制品、复合材料等领域的利用路径;组织开展磷石膏在公路工程、市政道路路基材料及土壤改良等领域的应用研究,适时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四、加强推广应用
(十)严格质量监管。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业积极参与制定涉及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有关标准。建立磷石膏产品专业检测中心,组织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品质检验;认真落实磷石膏产品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十一)加强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昆明市推广应用磷石膏建材的专项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昆明市生产的磷石膏建材产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的评价认定,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大力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省级部门关于磷石膏建材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及应用技术导则,在新建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环节,对自评价和审查作出规定,明确各类建筑磷石膏建材的应用要求;适时发布磷石膏建材产品目录和造价信息,全力推动磷石膏建材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积极培育磷石膏建材应用市场,确保昆明市生产的磷石膏建材产品得到较好的推广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五、实施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市级财政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职能部门科学统筹部门预算,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扶持力度。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涉及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磷石膏综合利用开辟绿色信贷通道,积极为综合利用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开展项目建设。将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昆明市“十四五”循环经济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要内容进行推动,支持企业实施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积极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对在昆明市辖区内实际完成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综合利用奖补。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开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磷石膏资源化、规模化综合利用。对评价认定每年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量达到5万吨及以上(干基)的相关企业实施奖补,具体标准为:(1)利用磷石膏制酸联产水泥(氧化钙材料)、生产高强石膏粉(无水二型石膏粉)及其制品、在超细化填料等领域进行高质化利用的,按10元/吨进行奖补。(2)利用磷石膏生产建筑石膏粉的,按5元/吨进行奖补;利用建筑石膏粉延伸生产石膏砂浆、石膏板、石膏砌块、石膏模具、加气砖、路沿石等石膏建材制品的,按3元/吨进行奖补。(3)在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添加剂(水泥缓凝剂、水泥速凝剂)生产中综合利用磷石膏的,按5元/吨进行奖补(利用磷石膏基水泥缓凝剂的,按3元/吨进行奖补)。同一个企业可按不同产品的补助标准同时申报奖补,原则上各县区范围内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补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技术平台创新。对我市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要平台建设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采取后补方式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建设引导经费。引导和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对获得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补。对建成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且从事磷石膏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建认定为国家或省级检验中心的磷石膏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助力利用标准制定。鼓励昆明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磷石膏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的制定,其中: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30万元,参与制定且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20万元,排序在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15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补助15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补助10万元;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5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做好项目要素保障。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涉及的土地供应、项目备案、节能审查、环境评价、施工许可、电力保障等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7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六、认真组织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昆明市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工作,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的不断提升。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上下一体、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加强分析研判,对上加强请示报告,积极争取更多政策、资金支持;对下加强业务指导,对县(市)区和企业强化服务保障,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重要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动,研究制定加快推动辖区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明确任务清单、措施清单、政策清单、时限清单、责任清单,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提升辖区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按照“谁排渣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要求,聚焦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链上的企业,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首位意识,压实企业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任务。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落实。
(二十)加大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磷石膏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宣传,发布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有关动态信息、政策措施,组织推介磷石膏建材产品和示范项目,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努力消除“谈磷色变”的认识误区,合力推动综合利用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级部门新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