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4/14 颁布日期: 2017/04/14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4/14
颁布日期: 2017/04/14
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昆办通〔2017〕28号 2017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河长制,强化滇池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落实滇池流域河道保护治理主体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的工作意见》(昆通〔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滇池流域河道(含支流沟渠)水质、水量断面考核及污水治理任务考核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滇池流域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是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质考核目标和年度污水治理任务。未达到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应缴纳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水质达标且提高一个及以上水质类别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 市滇池管理局统筹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管理工作,组织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考核。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水质监测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水量监测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金的结算使用管理工作。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河道考核断面为被考核单位之间河道交界断面及入湖(库)口断面(以下统称“考核断面”),考核断面的设置由市滇池管理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和被考核单位明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河道断面考核水质和水量。   水质目标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河道水质的考核要求确定,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水量为通过考核断面的水量。   第七条 污水治理任务考核内容为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河道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 考核断面水质数据为自动或人工监测的月均值,水量数据为自动或人工监测的月总量。水质、水量监测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 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及标准。   单个指标补偿金=断面水量×(断面水质监测值-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值)×水质超标系数×补偿标准。   水质超标系数=断面水质监测值÷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值。   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2万元/吨,氨氮15万元/吨,总磷200万元/吨。   考核断面补偿金为3个指标计算的补偿金之和。   第十条 同一辖区内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   河道为行政辖区界河的,考核断面左右岸所涉辖区平均分摊计算生态补偿金。   考核断面出现非自然断流的,按照每个断面30万元/月缴纳生态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按年度未完成投资额的20%交纳生态补偿金。   第十二条 水质净化厂出水污染物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未达标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由市滇池管理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对被考核单位按月通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对当月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在通报后一周内分别报请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市滇池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生态补偿金缴纳和使用。   (一)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的,由上游被考核单位缴纳生态补偿金,分配给下游被考核单位用于滇池流域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   (二)入湖(库)口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未完成的,由被考核单位缴纳生态补偿金,市级统筹用于滇池流域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   (三)考核断面水质类别优于考核目标一个及其以上类别的,从市级统筹的生态补偿金中安排资金对被考核单位给予补偿,用于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   (四)市滇池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务局于每月对各被考核单位考核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按月考核、按月结算、按月通报、按年度清算,年底将考核断面清算结果及污水治理任务考核结果的生态补偿金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年度清算。   第十五条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要求,对被考核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辖区所有考核断面中年均水质不达标断面比例,同比例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兑现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对同级相关领导及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照本办法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严格生态补偿金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生态补偿金。   生态补偿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滇池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生态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滇池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年度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滇池管理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