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2/09/01 |
颁布日期: |
2002/08/15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2/09/01 |
颁布日期: |
2002/08/1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建规[2002]9号)
为了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程序,保证城市规划依法实施,依据《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全区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制度。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各地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一律停止先发临时证、代理证或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分发等行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手续齐备,符合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法律凭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凡没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2002年8月15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项目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检验,出具认可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设区城市根据工作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具体业务委托区规划管理机构实施。
城市规划与建设实施统一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施规划认可。
第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面申请: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绘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批准的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进行检验。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检验的主要内容:
(一)平面布局、空间布局、建筑造型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建设工程使用性质是否改变,规划用地(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是否按照规划要求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完成;
(四)规划许可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分期验收的,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许可同步完成的要求。
第八条 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检验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道路中心线、道路横断面、道路交叉口、道路附属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高架道路工程:与地区道路的协调,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上下匝道的设置、车站设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的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建设工程竣工项目不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达到规定条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逾期不予改正的,依照《城市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竣工项目发放规划认可书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或者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建设工程予以备案或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