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27 颁布日期: 2011/12/27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27
颁布日期: 2011/12/27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发[2011]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各驻同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地震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毕,经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大同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大同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以及本市周边地区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预防为主,防救并举。提高全社会防范地震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健全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努力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综合防御能力、地震应急能力,做好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加强队伍建设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的发挥作用。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在震情收集、灾情报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根据地震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地震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各级党政部门、驻地国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响应,果断处置。快速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各专业抢险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在处置地震突发事件中的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遇有紧急灾情、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直接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按规定立即实行救助,并向上级报告。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参加地震应急救助工作,应当执行政府赋予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接受灾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法管理,依靠科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组织、公民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追究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地震突发事件和对地震突发事件应对不当责任人的责任。使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应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和设施。应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通讯技术、信息传播技术。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大同市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其他单位、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大同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也是《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应急响应分级与事权划分   2.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及响应分为四级(见下表)。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表   2.2 事权划分   发生在本市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Ⅰ级响应,地震应急工作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发生在本市的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Ⅱ级响应,地震应急工作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发生在本市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Ⅲ级响应,地震应急工作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发生在本市的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Ⅳ级响应,地震应急工作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发生在本市的5级以下较轻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视情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负有相应事权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若某级人民政府无力承担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表或上级地震部门的建议,确定国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本市周边地区发生的较大以上并对本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响应级别,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大同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市政府派出的现场指挥部及现场工作队组成。   实施Ⅰ、Ⅱ、Ⅲ级地震应急响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实施Ⅳ级响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副组长担任副总指挥。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5级以下较轻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地震应急工作在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或防震减灾领导组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3.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宣布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响应,宣布地震应急结束;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其它有关信息;发布地震预警,终止地震预警;迅速组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制订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紧急救援队、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驻同部队、省外、市外和国际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区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3 办事机构与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分管,办公室成员包括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有关专家、市地震局相关人员。   应急职责:贯彻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并督促落实;组织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协调外省、外市和国际救援力量的应急工作;加强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保障;安排、接待前来慰问、考察、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处理指挥部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人员抢救组   牵头部门:大同军分区   组成部门:大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部门职责:大同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预备役部队、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调动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实施重点部位抢险救灾。市武警支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完成特殊环境人员抢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实施抢险救灾。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企业抢险救灾。市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类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共同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2)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委员会。   分组职责: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部门职责:市卫生局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震后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   (3)群众生活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市旅游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大同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大同人民保险分公司、大同人寿保险分公司。   分组职责: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并调拨灾区简易安置物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综合保障。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市商务局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市粮食局负责调集救灾粮食。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大同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援物资的入关手续。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   (4)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大同公路分局、太原铁路局大秦公司、市民航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大同供电分公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同移动通信公司、大同电信通信公司、大同联通通信公司。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电力、传媒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应急抢险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市交通运输局、大同公路分局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太原铁路局大秦公司负责调集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市民航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实施抗震救灾应急物资空中运输。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城市交通疏导,开辟通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便捷通道,维护交通秩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排险。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大同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排险,并确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抢、排险。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市内通信资源的调配、组织、协调,尽快恢复通信设施,保障省、市、县三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和固定电话通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信畅通。   (5)次生灾害抢险组   牵头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成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分组职责:负责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地面塌陷、放射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部门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受灾企业次生灾害的抢、排险。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受灾煤炭企业的紧急救援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军工系统和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市水务局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市林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森林火灾扑救。   (6)灾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地震局   组成部门: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分组职责: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御;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险;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部门职责: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队的技术系统保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警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市区发生4级以上地震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损失评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灾情宏观判断和综合分析,提出灾情演变趋势和相关对策,对应急工作提出技术咨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分析灾情,预测灾情发展趋势,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和处置指导。   (7)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大同支行、市文物局。   分组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辖区内重点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部门职责: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定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市武警支队负责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人民银行大同支行协调各金融单位协助保卫部门做好警戒。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人员的监控和安置。市文物局负责辖区内重点文物的抢救和保护。   (8)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中心、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分组职责: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部门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应急宣传,协调新闻部门,统一宣传口径,会同地震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市新闻中心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并全面、真实、客观的发布应急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中心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指挥部公告。市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的地震应急。   (9)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组成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企业和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生产恢复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组织恢复生产。   部门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和群众进行生产自救。 4 预测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和烈度速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地震部门负责监测信息的接收、传递、质量监控、分析处理;震情跟踪;群测群防工作;地震宏观异常的观测、落实及上报;提出地震预测预报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和决策建议。   地震预报意见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4.2 地震预警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宣布预报区进入地震预警期,发布预警级别,指明预警期的起止时间。   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和风险评估结果,预警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7.0级以上地震为Ⅰ级红色预警,6.5-6.9级地震为Ⅱ级橙色预警,6.0-6.4级地震为Ⅲ级黄色预警,5.0-5.9级为Ⅳ级蓝色预警。   省人民政府视震情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终止预警。   4.3 预警处置   地震预警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预警区县级人民政府立即部署各项应急准备,进入应急戒备状态。   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预警期,预警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准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装备;启用紧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并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言、谣传。   发生相应预警级别的地震事件后,进入应急响应。或酌情终止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与处理   5.1.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在震后30分钟内将省地震局给出的地震初步参数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5.1.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震感程度、破坏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及时上报。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5.1.3 震情灾情公告   市人民政府在地震发生后40分钟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适时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   5.1.4 信息发布和报道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办法》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5.2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5.2.1 先期处置   5.2.1.1 灾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及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措施包括:   (1)向社会公告震情信息;   (2)启动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行使职责,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下属各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3)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与上报;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组织自救与互救;   (5)对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部位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6)紧急征用、调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   5.2.1.2 部门先期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响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快速调集人员、组织队伍,做好物资准备,并派出应急救援和抢险队伍,对本行业重点部位进行紧急排查,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   5.2.2 应急处置   5.2.2.1 应急启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接到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信息后,迅速赶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响应条件:接到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本地震感强烈;   (3)指挥部地点:市人民政府;   (4)指挥部备用地点:大同军分区作战指挥部;   (5)指挥部室外地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点;   (6)时限要求: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赴灾区现场指挥部地点除外)。   5.2.2.2 应急决策与行动   (1)市地震局、有关部门、灾区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震情、灾情汇报。   (2)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灾区气象、地质影响情况汇报。   (3)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4)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赶赴现场。   (5)指挥调度抢险救灾资源:   ①派出人员抢救第一梯队,携带救援设备即刻赶赴灾区;   ②派出医疗救护第一梯队,随队调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③组织并派出重点工程抢险队伍;   ④组织并派出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   ⑤调拨救援物资。   (6)组织部署灾民转移和安置,紧急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向灾区发慰问电。   (7)视灾情向省人民政府、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并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队伍和物资;国际、省外救援力量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相关主管部门对口接洽、配合;志愿者由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共同负责调配;省内各市救援力量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调用。   (8)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采取特别管制、限制措施;地震应急期分为抢险救援、灾民紧急转移安置两个阶段。   (9)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开展地震应急宣传。   (10)协调国内外地震考察、新闻采访等有关事宜。   5.2.3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或灾区应急进展,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5.2.4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对地震灾害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援助;责成同级民政、建设、地震、国土等部门制订和落实灾民过渡性安置方案;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因地震救灾需要而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5 响应调查与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地震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参加地震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认真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县区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   5.3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6 应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职责和当地实际,负责应急保障,并予以量化。应根据所辖人口1/10的比例、按3天的基本生存需求储备应急物资,按人口分布情况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医疗救助点、食品发放点。市、县区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应急保障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应急专家组制订、更新应急联动方案。地震部门负责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更新。各级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和运转、设备保障、人员培训的费用由相应事权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装备队伍和储备物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备案。   各应急工作组要组织本组成员单位,根据本组职责,制订、修订本工作组分组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须根据在本预案中担负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领导组批准。市直其他部门、大中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审核、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不断完善地震应急对策和调整地震应急机构,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7.2 预案检查   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县区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监督检查本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实施。各行业、各单位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实施。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地震应急演练应有明确的目的。应坚持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演练可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实施,演练应有充分地准备,成立必要的组织,制定规划与计划,设计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动员与培训,编写演练手册与演练脚本。演练应有切实的演练保障,可根据演练情景准备场地、道具、车辆等,要保证演练安全,演练现场要有必要的安保措施,必要时对演练现场进行封闭或管制。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总结与评估,以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检验预案。应对先进给予表彰,不足给予相应批评。   市地震局负责审定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年度训练和演练计划,指导各级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志愿者队伍的应急培训演练。   7.4 责任和奖励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地震应急工作和应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应急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应急工作分组结构图(略)   8.2 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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