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26
颁布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26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4号)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促进我省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煤矿生产矿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申报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及国家级达标矿井的考核评定。   第三条 各类煤矿矿井应当按照《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煤矿自评达到建设标准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县(市、区)、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合格后,向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等级认定。   第四条 省属煤矿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等级认定。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评级的专业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灾害防治、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八个专业。   第六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应当具备:   1.实现安全目标。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矿井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申报二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被评定为三级达标矿井;申报一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被评定为二级达标矿井,本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申报国家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评定为一级达标矿井;   3.矿井生产布局合理,采掘接替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本年度无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   5.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高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矿井应当有核准的足够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7.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七条 在达到本办法第六条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矿井的考核标准如下:   1.-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专业达到一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二级。   2.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专业达到二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三级。   3.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八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八条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命名;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命名;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核准命名;达到国家级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命名。   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煤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已达标的煤矿矿井依据次年考核得分决定升、降级。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   三级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二级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一级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考核;国家级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考核,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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