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切实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5/10 颁布日期: 2012/05/10
颁布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5/10
颁布日期: 2012/05/1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切实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提出一系列措施要求。当前,全省经济增速加快,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活跃期;煤矿、非煤矿山和各类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处于高发期;我省连续3年干旱,极易出现旱涝急转,防洪度汛工作处于危险期。二季度以来,部分地区事故高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指示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汲取教训、强化措施,举一反三、狠抓落实,紧密结合春夏之交和汛期规律特点,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要突出责任落实。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各项工作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干部,核心在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一要紧紧抓住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不放,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迅速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分析和总结,抓紧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分解落实。二要紧紧抓住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放,督促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下井跟班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三要紧紧抓住事故查处不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查事故,严厉追责。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各类生产安全突出问题要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二、要突出排查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始终坚持“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工作目标,立即组织开展认真细致的拉网式排查检查。一要突出排查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煤矿重点排查治理通风、瓦斯、水害、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方面的隐患;非煤矿山重点排查治理地下矿山冒顶、中毒窒息、跑车坠罐和淹井、火灾,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泥石流,尾矿库溃坝等方面的隐患;危险化学品重点排查治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方面的隐患;烟花爆竹重点组织开展“三超一改”、“三违”、转包分包和氯酸钾专项治理;冶金重点排查治理煤气、高温金属熔融液体、受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隐患。二要突出检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情况。重点检查隐患整治工作是否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5落实;对隐患严重、无安全保障的企业,是否坚决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治到位的企业,是否依法予以关闭。三要突出检查重大危险源、危险点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检查各企业是否开展过安全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危险点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有关档案,是否落实监控、防范、应急措施,对汛期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防范是否到位,汛期预警、预报、处置等措施是否落实。 三、要突出打非治违。以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集中力量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办作用,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要坚持“日调度、周分析、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定期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情况。二要切实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事故约谈、警示通报等制度,强化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把非法违法行为突出、因非法违法行为引发事故、非法违法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要坚决落实“四个一律”打非治违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要突出应急预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高温、高湿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2012〕36号)精神,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应急预警工作。一要对夏季高温和汛期影响较大的煤矿、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危化品等行业领域进行一次汛期安全大检查,做到不漏一户企业、不漏一个岗位、不漏一处隐患。二要指导和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淹井、防坍塌溃坝、防泥石流等措施,超前做好相关设施除险加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开展救援。三要加强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及时向企业通报极端天气信息。要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凡是受洪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和企业单位,在暴雨期间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局办公室。 联系人:宋翼婷,联系电话:0871—8025603。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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