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省级约谈制度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5 |
颁布日期: |
2011/11/05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5 |
颁布日期: |
2011/11/05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省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省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贵州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省级约谈制度
为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电煤供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范围
(一)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三)发电集团及所属火电企业、独立火电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省直接调度的重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情形
未按要求完成电煤和电力生产及供应任务,有下列情形的市(州、地)和企业,应进行约谈。
(一)市(州、地)和省直接调度的重点煤炭企业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
(二)发电集团及所属火电企业、独立火电企业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采购计划的;
(三)县(市、区)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约谈方式
(一)省政府主要领导约谈。
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二)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
1.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省直接调度的重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2.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采购计划的火电企业上级发电集团主要负责人。
(三)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
1.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2.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采购计划的火电企业主要领导。
四、约谈程序
(一)启动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约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监察厅提出约谈建议,报省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约谈前,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的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约谈时,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排专人,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四)约谈后,约谈情况通过同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约谈人应在5日内向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书面报告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
五、对违反制度行为的处理
(一)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替代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经两次约谈,仍完不成任务的责任人,由省监察厅提出问责建议,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省监察厅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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