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5 |
颁布日期: |
2011/11/05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5 |
颁布日期: |
2011/11/05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30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苏政发〔2010〕55号)精神,依照江苏省《防震减灾工作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部署和做好“十二五”期间的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提高全市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率先实现到2015年全市城乡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其中城镇防震减灾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把防震减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投入,保障基层依法开展防震减灾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地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机构备案。
(三)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推进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防震减灾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各市(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推进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二、切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市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根据震情和社会发展,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和市(县)、区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二)按规划发展要求,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台网的建设和改造,完成市地震监测技术支撑系统和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项目。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震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保障震情监视跟踪工作的开展和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大力加强群测群防工作体系的建设,继续推进宏观观测网、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防震减灾协理员“三网一员”的建设。各地要保证群测群防工作经费的落实,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群测群防工作。
三、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力度。城乡规划建设、各类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地震工作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对未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依法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和园林、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抗震质量监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保障各类工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能力。
继续推进实施完成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加固工程。坚持落实新建学校、幼托、医院和商业、会场等大型公共建筑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物的设防标准。
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安全管理,建设农村抗震设防示范工程。
(二)进一步做好对全市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各地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构)筑物,制定抗震加固规划,并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其中,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优先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继续积极推进中心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进一步推进震灾防御基础工作。按规划目标要求,完成无锡市城市地震活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工程项目工作。要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批准与实施,并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建设与完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6号)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各地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按规划加强地震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生活设施、物资储备等功能设施,确保本行政区内有足够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和推广应用。
(四)继续加快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努力提高基层镇、街道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四、提高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
(一)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城市道桥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对重要交通枢纽应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启动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
(二)要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三)要认真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定期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工作,消除隐患。加强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重大工程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五、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并实现与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和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加强江阴、宜兴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地震应急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地震发生后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要适时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市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开展预案演练。
(二)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和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机制,提高救援队伍的指挥通信、机动和综合保障能力,满足同时开展多点和跨区域实施救援任务的需求。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完善、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六、加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一)大力加强全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党政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深入持久、以点带面地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业、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要在本区域、本单位广泛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活动。新闻媒体、通信部门要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全社会防震减灾受众面达到90%以上。
(二)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工作,保证地震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处理能力。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强化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处理机制,提高地震信息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对地震谣言快速有效应对的处置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科技和人才保障体系建设
落实《国家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7-2020年)》,深化地震基础科学研究,提升科技对防震减灾的贡献率。建立科学的防震减灾人才培养制度,加强防震减灾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完善大震大灾参与和接受救援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地震科技和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市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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