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14 |
颁布日期: |
2011/10/14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14 |
颁布日期: |
2011/10/14 |
(黔府办发〔2011〕1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工作,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突发事件现场,划定突发事件现场范围,查清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路政等部门对通往事发地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的交通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事发现场;明确临时集结地、就地待命等紧急应对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高效。
(二)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前往事发地现场,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组织做好相应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及应对处置的初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针对事件的基本情况,迅速确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明确响应处置措施。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组,前往事发地现场指导应对处置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向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的同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认真分析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需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迅速做好启动的相关准备工作,待省人民政府领导作出应对处置决定后,发出应急预案启动指令。
二、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工作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体、范围和基本要素。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牵头处置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就处置突发事件所作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基本要素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当前处理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涉及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不受逐级报告原则的限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三)中央在黔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中央在黔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除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外,同时按规定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相关规定,迅速开展相应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四)突发事件信息垂直报送。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需垂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应先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注明“拟上报××部(委)”字样,在上报省人民政府30分钟后,垂直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中央在黔单位除按同类突发事件等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外,同时按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外事办报送应急信息。达到上报国家等级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省外事办向外交部报告。
(六)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各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从成立之时起至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必须派员前往事发地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对处置工作,并负责现场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直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日不少于1次,应对处置进展情况随时上报。
(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报涉及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30分钟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应先通过电话报告初步了解情况,并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的最新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余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突发事件信息时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紧急情况下,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立即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报告,再迅速按程序呈报《应急信息专报》。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10分钟之内仍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的最新情况。需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起草《贵州值班信息》并按程序送审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4小时。
(九)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向涉及或影响外省(区、市)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加强沟通与协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协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三、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工作
(一)应急预案启动、调整与终止。应急预案启动、调整与终止的提请、审批、发布程序,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应对处置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统一派遣救援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确保应对处置工作高效、组织协调有力、应急响应有序、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三)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适时成立省综合应急指挥部,在指挥长的领导下,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方案,研究处理应对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事务,对启动应急响应的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
省综合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省长或其委托的副省长担任,有关副省长、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以及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主要领导为成员。按照职责任务分工下设各处置工作组,组长由有关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四)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省专项应急指挥部随即开展工作,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应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发布相应类别、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事发地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对处置工作。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按省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设置规定确定,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下设各处置工作组,组长由有关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五)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或省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适时设置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或派出省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
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长,由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人担任,成员由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长确定。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到达事发地现场后,负责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调派救援人员、物资、装备支援事发地,负责指导督促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地)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六)专项应急预案启动两个以上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启动应急预案类型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提出成立省综合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明确指挥部下设各处置工作组及工作任务,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相关领导批准后,发布应急响应指令,省综合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地)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综合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七)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专项应急指挥部随即开展工作。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不同突发事件类别和所承担任务,提出下设各处置工作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统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发地市(州、地)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进行指导。
(八)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随即开展工作并作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同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发地县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履行指导协调职责。
(九)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事态有扩大或难以控制趋势时,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的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拟制《扩大应急方案》按程序送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当事态特别严重、我省难以控制事态局势,需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制请求增援请示,按程序送省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请示。
当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应急增援,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做好应急增援和扩大应急工作部署,做好与增援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做好增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切实做好领导批示(指示)处理工作
(一)领导批示(指示)的督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批示(指示)后,要迅速下发《督办通知》,将领导批示(指示)传达至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以及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以及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后,要迅速按照领导批示(指示)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领导批示(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搜集汇总各地、各部门对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起草《领导批示(指示)督办落实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需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迅速汇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情况报告》,按程序送省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五、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一)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公布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及应对处置情况,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媒体采访报道,最大限度地让公众了解实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实施新闻舆情管理。
(二)新闻发布组及职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综合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或启动新闻发布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由组长提名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审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拟制新闻发布会工作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拟写新闻通稿,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议;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境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跟踪舆情动态,加强互联网监控,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落实省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项预案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新闻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新闻发布组随预案的启动而启动,并即统筹组织媒体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搜集汇总对外发布信息,按程序送省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审定后,由新闻发布组依据有关新闻法规起草新闻通稿,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四)专项预案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的新闻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新闻发布组随预案的启动而启动,并即统筹组织媒体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审核提供对外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并统一组织对外发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各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新闻发布工作。
六、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工作
(一)应对处置工作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任务区域性灾害得到控制;灾难应急救援任务完成;疫情对公众威胁消除;群体性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突发事件进入后期处理阶段,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满足各类应急预案应急结束的基本条件,经相关类别的专家评估,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命令。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对处置状态,转入恢复与重建工作。
(二)总结评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后期任务转入常态化工作,凡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部署应急任务结束后的其他相关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案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省人民政府。需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汇总,起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按程序送省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