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绍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1/15 颁布日期: 2011/10/14
颁布机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绍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1/15
颁布日期: 2011/10/14
(绍政办发〔2011〕16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区内将住宅改为餐饮等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行政审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不得利用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租赁协议,承租方应按协议约定的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拆除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住改商审批事项时,应依法审查经营性用房权属证明,如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应按前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原则,坚持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市建设、人防等部门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等。   第九条 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道、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按规定单独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通信设施、管道设施、消防通道、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在对城市地下空间内从事的经营性活动办理许可证照时,应依法审查其是否同时符合规划、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该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用途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应履行规划、环保、食品安全等审批手续而申请人未履行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或告知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机关之间应加快建立行政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查询,以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高效和顺畅。   第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住改商有关规定以及擅自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有关商业、酒店、综合用地项目等改变为住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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