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2011修订)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1/01/01 |
(冀煤安监字〔2011〕138号)
各监察分局: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对《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冀煤安监字[2009]2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冀煤安监字[2009]26号)废止。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煤矿事故通报制度。煤矿较大以上(含本级,下同)事故发生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省局和各监察分局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一)通报的分级。
1.省局负责通报煤矿重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
2.各监察分局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事故。
(二)通报主要内容:事故矿井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实行煤矿事故约谈制度。省局和各监察分局按事故分级对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实施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1.省局约谈对象: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下同)较大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矿所在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及事故矿主要负责人等;省局认为需要约谈的部门和人员。
2.各监察分局约谈对象:辖区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矿所在二级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监察分局认为需要约谈的部门和人员等。
(二)约谈主要内容:事故原因及教训,事故矿井及所在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等;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严格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实行煤矿事故分析会制度。针对煤矿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省局和监察分局实行分级组织事故分析会制度。
(一)分析会的分级
1.省局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召开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不少于1次。
2.各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煤矿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分析会的重点内容:深入剖析事故原因、特点和规律,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总结事故存在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事故调查质量。可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就典型事故案例做专题分析报告。
第四条 实行煤矿事故督导制度。指导协调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事故查处结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实行事故督导制度。
1.根据事故情况,省局以派员赴事故现场督导、下发督办文(函)督导和电话督导等形式对煤矿较大事故和认为需要督导的典型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查处进展等工作进行督导;对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地区或煤业公司,省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2.参加现场督导的有关人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矿井基本情况、企业类别、生产能力、证照情况、下井人数、事故地点、矿井性质(非法、违法、技改、建设或生产等)、基建或技改矿井的手续办理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瓦斯事故要报告瓦斯治理情况,水害事故要报告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时要同时填报《煤矿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表》。此表传真到省局统计中心值班室,由省局事故调查处负责上报国家煤监局。
3.事故督导工作要由专人负责。省局事故调查处负责承办事故督导具体工作;国家局督导的事故,省局事故调查处负责向国家局汇报事故救援和查处进展情况、事故结案后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情况,以及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等;省局督导的事故,监察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汇报事故救援和查处进展情况、事故结案后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情况,以及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附件
煤矿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类别
建井时间
投产时间
开拓方式
矿井瓦斯等级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企业类别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中央企业□
乡镇煤矿□ 股份制企业□ 其它□
人数核定
下井总人数 被困人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生产能力
设计 万吨/年 核定 万吨/年 实际产量 万吨
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井性质
合法矿井□ 非法矿井□ 违法生产矿井□ 停产整顿□
矿井生产状态
生产矿井□ 技改矿井□ 基建矿井□ 资源整合□
事故地点类型
采煤面□ 掘进面□ 上下山□ 大巷□ 井筒□ 其他□
瓦斯监测
监控系统
安装□ 运行正常□ 运行不正常□
事故前显示数据 未安装□
防突措施
落实情况
过期或暂扣
的证照名称
建设工程“三同时”情况
复产验收
情 况
矿领导带班
下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