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8/25 颁布日期: 2014/08/25
颁布机构: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8/25
颁布日期: 2014/08/25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8月25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冀安委[2014]7号)及相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第三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程序 第四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办公室、安监一处、安监二处、事故调查处、科技装备处、救援指挥中心、统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河北煤监局统计中心坚持24小时在岗应急值守(应急电话0311-87024226),负责本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预警信息、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和报告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及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和指示的接收,及时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阅批,并负责督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 办。 第六条 统计中心开通事故发生地的煤矿监察局分局、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与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司、省政府值班室保持联系,及时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第七条 统计中心和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按照组长或副组长的指示,立即召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到达指定地点,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拟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意见。 第八条 救援指挥中心视情况起草预警明传电报,经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后传发事故发生地的煤监分局、事故单位以及相关矿山救护队。 第九条 省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组成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工作。 第十条 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组一般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事故抢险工作组应将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及统计中心汇报或反馈。 第三章 应急处置职责 第十一条 局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局属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预防与救援并重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科学指导实施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条 局领导及办公室、安监一处、安监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救援指挥中心、统计中心、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必须坚持手机24小时不关机,确保随时接受事故报警,第一时间按要求赶赴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局属各有关部门煤矿应急处置职责: (1)统计中心:负责在岗应急值守,接到省政府、国家总局值班室、各监察分局的事故信息后,做好事故情况记录,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按组长、副组长的要求,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2)办公室: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及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迅速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阅批,并负责督办,及时协调其它有关事宜,负责发布煤矿安全信息。 (3)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批示要求,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推荐救援专家、协调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参加抢险救灾,跟踪、了解、报告事故现场的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事故调查处、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参与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 第十四条 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的职责: (1)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2)组织、协调和指导矿山救护队进行事故抢险救援; (3)协助地方政府部门或煤矿企业调用抢险救灾的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 (4)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方案的制定; (5)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专家的召请和专家组的技术论证会议; (6)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救援信息; (7)协助地方政府部门或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参加对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总结进行评估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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