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1)
颁布机构: |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1/01/01 |
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及县(市)区每年缴入市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
第三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并鼓励地方、企事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近三年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六)申请补助或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
(七)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六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列入《济南生态市建设规划》和《济南市环境保护五年规划》范围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具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生态乡镇和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等项目。
(二)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小清河流域、黄河流域、海河流域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及结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以及清洁生产项目等。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和省、市环保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五)环境监督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水质、大气、固废、噪声和辐射以及生态监测等环境污染监管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市级支持的项目。包括有利于解决市界或其他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防治项目;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等。
第七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五)近三年不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项目;
(六)国家、省、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对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项目单位其排污费属市级征管的,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其排污费属县(市)区征管的,项目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申报,项目单位为市属及以上的,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属县(市)区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通过《济南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申请材料分正文、申请表和附件三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申请表和附件分为两类: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一要求上报;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二要求上报。
第十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一季度末。
项目单位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初步列入方案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审,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制定并下达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施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购买性支出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要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管理,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按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将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项目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须在每月10号之前报送上月调度表。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将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信息调度和情况核查,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一个月之内,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项目单位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一)从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无故不开工建设的;
(二)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无故延期竣工的;
(五)验收不合格的。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全部扶持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印发的《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济财工[2004]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