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09 颁布日期: 2011/05/09
颁布机构: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09
颁布日期: 2011/05/09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工商办〔2011〕90号)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支)队,机关各科室、中心、协会:   现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特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群防群控、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工作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洛阳市辖区内,在流通环节中经确认已经发生,造成社会公众病亡和严重社会影响,或通过相关渠道获取的某种食品有毒有害,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人数,涉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本省和本省以外的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启动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市局职能范围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和我市以外的2个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或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由市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或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由市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局认为需要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四、应急机构、职责与运行机制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局根据上级要求或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部)。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市局副局长为副总指挥。财务科、监察室、宣教科、法规科、注册科、监管科、外资科、公交科、市场科、商广科、消保科、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和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为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市政府、省工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确定其级别,制定应急管理措施;   2、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应急处理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统一部署和指挥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及时、稳妥地开展预防和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5、审查批准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消保科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建,市局负责食品流通监管的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消保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省工商局汇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市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消保科。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和预警防范等工作,研究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指导、督促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协调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宣教科。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市场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农)贸市场、食品超市等集中交易场所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公交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查处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5、监管科、注册科及外资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商广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   7、法制科。负责做好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8、监察室。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9、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10、12315申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分流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全市范围内消费者申诉举报。涉及需要立案查处的,根据管辖权限分流到各单位负责处理。   11、财务科。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保证应急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   1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排车辆,做好应急期间的交通后勤保障。   (四)应急指挥部运行机制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市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信息核实汇总。接到市政府和省工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县、市局和直属分局的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后,消保科负责核实、整理,并迅速呈报市局应急指挥部;   2、决定启动预案。市局应急指挥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呈报后,及时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   3、制定应急措施。应急指挥部本着快速、及时、有效的原则,制定应急措施,下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事发地和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应急工作;   4、应急处理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情况等实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通报有关地方。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呈报市局局长办公会。   (五)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   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设在消保科。主要负责收集、分析、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非应急状态下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的食品安全报告。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相关工作。   (六)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照市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市局应急指挥指导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五、事故预防与报告   (一)事故预防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管,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增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事故分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信息和情况,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险、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和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工作。   (三)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迅速上报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并视情况向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1、报告单位和时限   ⑴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市局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小时内向省局报告;   ⑵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市局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小时内向省局报告;   ⑶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市局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8小时内向省局报告;   ⑷发生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必须在12小时内向市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市局1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向省局报告;   2、动态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的应急处理情况,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形成动态报告,上报市局。   ⑴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必须一日两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局向市政府和省局一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⑵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必须一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局向市政府和省局二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⑶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必须二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局向市政府和省局四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⑷发生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必须三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局向市政府和省局一周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市政府和省局对上报时限有专门要求的,按要求上报。   3、解除报告   应急状态解除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处理报告,上报省局。   ⑴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市局二天内上报省局;   ⑵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市局三天内上报省局;   ⑶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工商局在三天内上报市局。市局四天内上报省局;   ⑷发生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工商局在一周内上报市局。市局十天内上报省。   4、报告内容   ⑴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⑵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⑶终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5、应急准备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市局做出如下响应:   ⑴启动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市局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工商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⑸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⑹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   ⑺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⑻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市局做出如下响应:   ⑴启动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市局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工商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部署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⑸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   ⑹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市局做出如下响应:   ⑴启动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市局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部署县市区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   ⑷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市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先期处置   市局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三)应急等级转换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主要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市局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令,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等级调整,实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   (四)响应终结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随之撤销。   (五)后期处理   1、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察机关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作奖励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或其他奖励。   3、工作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完善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和县(市、区)局指挥部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二)人员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1、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相关科室的全体人员手机要做到24小时开通,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8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1小时内集结完毕。县(市、区)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全员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出现紧急情况,30分钟内集结完毕。   2、Ⅲ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手机要做到24小时开通。相关科室的全体人员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1小时内集结完毕。县(市、区)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全员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出现紧急情况,30分钟内集结完毕。   3、Ⅳ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要明确值班单位和值班人员,局长、分管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应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1小时内集结完毕。县(市、区)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全员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出现紧急情况,30分钟内集结完毕。   (三)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四)物资和资金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相关物资,保障应急处理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   (五)信息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当经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办向社会发布。   八、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   (一)食品安全知识宣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二)应急处理培训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掌握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三)演习演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县(市、区)局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局备案。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重点市场、商场、超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二)制定与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局制定和修订,市局消保科负责解释。   (三)术语注释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2、本预案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市局、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不包括工商所等派出机构。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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