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邯郸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01 颁布日期: 2006/09/19
颁布机构: 邯郸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01
颁布日期: 2006/09/19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建建[2006]16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强化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邯郸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6]2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邯郸市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邯郸市建设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邯郸市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主城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邯郸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主城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   (三)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由企业派驻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检查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六)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从事工作达两人次以上的;   (七)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从事工作三人次以上的;   (八)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工作三人次的;   (九)施工企业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从事工作五人次以上的;   (十) 没有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十一)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被强制离岗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二人次以上的;   (十二)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强制其离岗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人次的;   (十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四)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十五)施工现场未达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定指标的;   (十六)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五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一)未执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所需资金有效使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项目施工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监督达两人次的;   (五)未对项目分包队伍进行安全管理的;   (六)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两人次以上的;   (七) 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教育上岗从事工作三人次以上的;   (八)未为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九)项目起重机械安装后,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投入使用的;   (十)使用淘汰的有关安全的设备或材料的;   (十一)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二)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未达标的;   (十三)项目施工现场两次收到《停工指令书》的。   第六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未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未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一) 对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不制止的;   (二) 对同一事故隐患经三次检查未发现的;   (三) 累计五天未作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绝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   (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离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实施。   第十条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不良记录,将在邯郸建设网上、河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但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注册地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到2009年10月31日废止。   附:邯郸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强制离岗安全教育培训通知书(略)     邯郸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吊销处理建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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