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
穗城管规字〔20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出让,是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适用本办法。
未经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前述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第四条 公开出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资、市场监管、体育、港务、林业园林、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物业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提出申请;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向户外广告位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跨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应当在经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通过进场交易或数据共享等方式将其统一纳入省级或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统一汇聚、集中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长期户外广告期限最长不超过规划有效期;临时户外广告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
第十条 申请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填写《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表》,提交户外广告出让位置所在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及相关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1个月内组织确认并公告出让的位置、期限、底价、方式、规则、受让资格条件、意向登记受理和截止日期、实施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意向书;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授权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或出让公告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的,综合得分最高或者出价最高的为候选受让方;同等情况下,前次受让方优先。
公开出让未能成交的,再次出让可适度降低底价,降低幅度不高于评估价格的10%。
第十四条 候选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日内,其名单等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候选受让方公示期内提出。产权交易机构、出让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公开出让活动。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消除后,候选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 受让方确定后,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缴清出让收入中应缴财政款项;逾期未缴清出让收入中应缴财政款项的,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通过公开出让确定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如下:
(一)市、区属行政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权属分别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的30%上缴财政,70%由出让方收取。
市属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出让收入中应缴财政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出让收入中应缴财政款项按市、区2:1比例上缴财政。区属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缴财政款项全部上缴区财政。其他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出让收入中应缴财政款项全部上缴公开出让组织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出让和参与受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或者私自转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取消受让资格。
受让方因前款非法行为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广州空港经济区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事宜参照区一级做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遵循自愿原则将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开出让,公开出让的底价由户外广告位置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结合国家、省、市政策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自行确定,有关程序和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公告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信息的,按照公告时施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