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1/15 颁布日期: 2010/11/15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1/15
颁布日期: 2010/11/15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大同市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同市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晋政发〔2007〕11号)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主体。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大同市焦炭集团公司征收。   第三条 要求焦炭集团公司向焦炭生产企业派专管员,对焦化企业产运销情况实施监控,为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提供依据。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吨焦征收额和焦炭产量,核定企业应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数额,并向企业下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第五条 由环保部门根据复核后的焦炭生产排污费数额,填写“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缴款书(五联)”,委托焦炭集团公司送达焦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焦炭集团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欠缴情况报表。   第七条 焦炭集团公司在每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前,要核实企业上月焦炭生产排污费缴纳情况,对没有足额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的企业,不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   第八条 焦炭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焦炭生产排污费应缴、实缴和欠缴情况,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和焦炭集团公司,应建立定期对账、查账制度,认真核对焦炭生产排污费的缴库数额与分级次比例、金额,并及时与同级国库对账,确保票账一致、征收数与入库数一致。   第十条 对拒缴、欠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上报省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申请缓缴、减缴和免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焦炭生产排污费应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焦炭集团公司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环保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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