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2010)
颁布机构: |
济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3 |
颁布日期: |
2010/08/13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3 |
颁布日期: |
2010/08/13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机制
2.1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2.5工作机制
3预报预警
3.1汛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3.2汛情预警级别确定
3.3汛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5预警级别的变更
4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4.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
4.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4.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
4.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
5应急响应
5.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
5.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的响应
5.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
5.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
5.5扩大应急响应
5.6响应结束
5.7善后处置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2信息共享与处理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综合保障
7.1后勤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宣传教育
7.4培训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更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防汛工作,提高对暴雨、洪水、防汛突发公共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程度保证社会安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和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灾害主要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1.4.2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4.3坚持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机制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市防指下设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并在济南黄河河务局、市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分别设立黄河、内河、城市防汛办事机构。
2.1.1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济南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济南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教育局、济南广播电视台、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市政公用局、地震局、气象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公安局交警支队、济南黄河河务局、水文局、武警济南市支队、济南铁路局济南工务段、济南供电公司、中石化济南分公司、人保财险济南市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2.1.2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挥全市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制订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物资和队伍,组织实施全市洪涝灾害后期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6)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市城市防指职责市城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的防汛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防指的命令;
(2)全面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3)负责城市Ⅲ级以下应急预警行动、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防汛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当发生防汛应急事件后,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立即到岗到位,积极组织指挥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济南警备区:根据洪水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内河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工情和险情信息。检测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制订内河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内河抗洪抢险及防洪工程的岁修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济南段黄河工程的行业管理,密切检测黄河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状况,及时提供黄河汛情、工情及险情等信息,制定黄河防洪预案;组织黄河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密切检测城区洪水的演进过程,制定城区防洪预案;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及水毁工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的运输、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统筹防汛通信保障,保障发生特大洪水时应对通信手段畅通,保障抢险现场通信工作,组织通信网络运营企业维护各类防汛通信设施,监督各通信网络运营商制定防汛通信应急预案并落实好各项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防汛抢险的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汛职责落实情况,实施责任追究;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抢险经费并监督使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侦破破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参加抗洪抢险的人员,并按规定实施奖惩;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规划局:负责防洪工程的规划、定线及影响行洪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救济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防止疫病暴发流行;其他防汛抢险任务。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汛期水环境污染的监督监测、预警监测工作,向市防指及时通报汛期水环境质量状况;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广播电视台: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农业局:负责灾情调查和农业损失统计,组织指导灾区人民积极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林业局:负责办理防汛抢险急需的木材采伐相关手续,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筹集部分应急防汛抢险物资;掌握指导经销单位库存的相关防汛抢险物资,以便应急调用;会同协商有关部门提供灾后农用物资的供应;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协调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道路管制、现场封闭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防洪工程周围地震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市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所需的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雨、水情的监测及报汛工作,负责有关河道、水库的洪水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负责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情报预报;承担其他防汛抢险涉及的水文情报任务;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武警济南市支队:根据洪水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铁路局济南工务段:负责安排各类防汛抢险物资铁路的应急运输、做好铁路系统各项防汛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供电公司:负责防汛工作的日常供电线路检修,及时架设防汛抢险供电线路,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中石化济南石油分公司:负责筹集储备防汛抢险所需的柴油、汽油等燃料;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人保财险济南市分公司:负责灾区的保险理赔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抢险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2.1.5市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协调督导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工作。
(1)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全市防汛措施的落实;
(2)加强全市防汛信息化系统建设,整合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气象局、水文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信息化系统,实现防汛信息资源共享。
(3)组织制定、修订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防办制定、修订专项应急防汛预案;
(4)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组织抗洪抢险及技术指导;
(5)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工情,为市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6)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I、II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7)发布或授权相关单位发布雨情信息。
2.1.6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市防办职责
(1)市黄河防办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①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向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
②具体负责黄河防汛日常工作,研究部署黄河防汛工作,开展黄河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黄河防汛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黄河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黄河防汛工作;
⑤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Ⅲ、IV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市内河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①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向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
②具体负责内河防汛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内河防汛工作,开展内河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内河防汛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内河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内河防汛工作;
⑤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Ⅲ、IV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3)市城市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①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工作;
②具体负责城市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开展城市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⑤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Ⅲ、IV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2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辖区内有承担重要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开展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4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下设的黄河、内河、城市3个防汛办公室,要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的防汛专家组。针对各种险情,提出相应的抢险意见和方案,供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
2.5工作机制
2.5.1运转机制
为保证防汛指挥工作环环相扣、畅通有序,制定如下防汛工作运转机制:
(1)指令下达。由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市防办将市防指和上级防指指令向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下级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下达,各防办分层分级将市防指指令和职权范围内决策指令下达到下级防汛机构。
(2)情况报告。市各防汛指挥办事机构、防汛责任单位,及时将有关防汛情况报各分管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同时报市防办,重要情况向指挥专题汇报。市防办根据市防指领导指令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指报告情况。
2.5.2会商机制
由市防指适时组织应急会商会议,由济南警备区、武警支队、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气象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文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应急办、济南供电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内容包括通报防汛形势、研究预测汛情发展趋势,分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防汛抢险救灾、人员救助等工作方案及措施。
3 预报预警
3.1汛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及时上报市防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3.1.1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对全市天气进行监测,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市防办。
3.1.2水文信息
市黄河防办负责黄河汛情的预报、分析、汇总;市内河防办负责对所管辖水库、河道汛情进行监测、分析、汇总;市城防办负责市区汛情的预报、分析、汇总;市水文局负责对全市河道、水库洪水汛情进行预报、分析、汇总,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各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办。
3.1.3地质灾害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报、分析、汇总,并及时报市防办。
3.2汛情预警级别确定
汛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4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的发布可以针对本市全境,也可以针对某一区域。
3.2.1IV级汛情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汛情预警。
(1)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河花园口可能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或部分漫滩。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预警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堤防可能发生局部滑坡、管涌;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5)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桥道可能出现积水,影响交通。
(6)山洪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25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山洪灾害。
3.2.2Ⅲ级汛情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汛情预警。
(1)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河花园口可能发生4000~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堤防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水库安全。
(5)市区内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桥道可能积水严重,将可能影响交通。
(6)市区部分排洪河道可能会漫溢。
(7)山洪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5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山洪灾害。
3.2.3II级汛情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汛情预警。
(1)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预报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河花园口可能发生6000~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紧急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溃堤、决口、倒闸;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溃堤,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市区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将出现道路行洪,可能造成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可能漫溢。
(7)山洪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接近全饱和,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山洪灾害。
3.2.4I级汛情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汛情预警。
(1)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河花园口可能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即将达到危险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可能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启用相应蓄滞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造成溃堤、决口、倒闸;水库水位临近警戒水位,严重威胁大坝安全。
(5)市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可能造成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6)山洪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已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50毫米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3.3汛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汛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部门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短信、警报、传真等。
3.3.1气象预警信息
由市气象局负责降水预报工作及灾害性天气预警级别的确定,并向济南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及网通、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内容,由济南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及网通、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及时向公众发布。
3.3.2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警级别,并通过各种手段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市防办备案。
3.3.3其他汛情预警信息IV级汛情预警(蓝色):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办备案。Ⅲ级汛情预警(黄色):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办备案。II级汛情预警(橙色):由市防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防办发布和解除。I级汛情预警(红色):由市防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防办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IV级汛情预警响应(蓝色)
市各级防汛机构领导带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联系畅通;县(市)、区防汛指挥到岗指挥,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抢险人员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4.2Ⅲ级汛情预警响应(黄色)在IV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黄河、内河、城市分管副指挥,分别到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带班;根据情况,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辖防洪工程及重点防汛部位进行巡查;根据降雨、汛情发展趋势,市防办检查相关防汛指挥部门领导上岗到位的情况,询问实时汛情、险情、灾情;市防指与有关防汛指挥部门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各类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处于24小时开通状态;相关防汛部门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并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准备,抢险人员按照防汛抢险预案,加强对重点防汛部位的抢险救护;新闻单位加强社会宣传,对汛情信息和工作动态进行实时播报;建议市民减少外出(包括驾车出行),不在危房内停留避雨。
3.4.3II级汛情预警响应(橙色)
在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防指指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市防指相关成员到市防指准备会商,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部队、武警、防汛专业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市防办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滚动播出汛情预警信息;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建议市民最好留在家中,不要到郊区和山区活动,尽量避免在低洼地带或地下通道停留。
3.4.4I级汛情预警响应(红色)
在II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级防汛指挥部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和驻济部队随时投入防汛救灾工作准备,确保重点防汛部位安全;市防办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专题播出汛情预警信息,同时启用防空警报向市民发出防灾预警警报;建议市民留在家中,注意收听有关防汛信息。
3.5预警级别的变更
根据汛情预警发布指标及实际汛情变化情况,市防指组织实时会商,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波及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做出判断,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预警级别。
4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市防指负责确定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依据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4.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
指事态比较简单,影响范围较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以下洪水或部分漫滩;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10年一遇洪水,或达到预警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5)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桥道出现积水,影响交通;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
(7)发生一般性山洪灾害;
(8)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多人受伤或一定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只需调度直接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或所在县(市)、区的部分力量和资源即能妥善处置。
4.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指事态较为复杂,影响程度较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局部滑坡、管涌等较大险情,或大型水库发生险情;
(5)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桥道积水严重,影响交通;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漫溢;
(7)发生较大山洪灾害;
(8)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或所在县(市)、区的多方力量和资源共同进行处置。
4.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
指事态复杂,发生大范围的暴雨洪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达到紧急水位;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面积滑坡或多处管涌等重大险情,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区发生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
(7)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8)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市级多个部门、县(市)区和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
4.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
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全市性的暴雨洪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达到危险水位;或中型河道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启用蓄滞洪区,或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面积滑坡,特别重大险情,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6)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7)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将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
5 应急响应
5.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防指,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的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报省防指。市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市防指成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督促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按照各自的权限做好各类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会商,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防汛救灾工作。
(2)市防指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官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
(3)当险情超出本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防指报请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协助。
(4)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5扩大应急响应
5.5.1扩大应急条件
当突发超强特大暴雨,预计未来2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或黄河发生超标准洪水预报等特别紧急情况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扩大应急状态。
5.5.2扩大应急响应
市防指指令黄河、内河、城市相应防办和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紧急启动相应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办。建议市政府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救灾工作。市防指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专题播出预警信息。
要求各级政府、各单位动员一切力量,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官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当险情超出本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防指报请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协助。
5.6响应结束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指确定应急响应结束,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办备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批准后,市防办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7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水毁工程修复、重建和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
(1)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2)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
(3)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4)修复水毁工程、设施、设备、重建家园等所需资金由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5)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市防指对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对于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办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工作中的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6.2信息共享与处理
6.2.1市防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相关单位的各类防汛信息资源,并为各防汛指挥机构或市防指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在收到所辖范围内的各类防洪工程水情、工情、险情信息以及洪涝灾情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的信息报市防办。
6.2.3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防办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防办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7 综合保障
7.1后勤保障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协调,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市市政公用局、济南供电公司、中石化济南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保障水、电、汽、油供应;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指按照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市防指命令和相关规定,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济南市支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承担抢险任务。
7.3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对病险水库、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等周边的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4培训演练
开展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在培训教材中增加防汛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内容,增强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市防指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应组织相应的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2主要河湖:指我市的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3条河道及白云湖、芽庄湖(部分)。
8.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8.1.4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8.2预案管理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市防办召集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湖、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济南黄河防汛预案》、《济南市内河防汛应急预案》、《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