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4/08 颁布日期: 2015/04/08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4/08
颁布日期: 2015/04/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济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森防指及职责   2.2市森防指办公室及职责   2.3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3火场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3.1指挥协调组及职责   3.2保障服务组及职责   3.3交通组织组及职责   3.4医疗救护组及职责   3.5信息宣传组及职责   3.6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4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火险预警   4.2林火监测   4.3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总结报告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扑火力量保障   7.2运输保障   7.3通讯与信息保障   7.4扑火物资装备保障   7.5扑火经费保障   7.6培训   7.7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1.4.2坚持分工负责、全面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预先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有关准备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做到常备不懈。   1.4.3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以及重要目标安全为基本要求,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将森林火灾造成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1.4.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1.4.5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公安消防、驻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力量为辅。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36号)有关规定执行。   1.4.6市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市指导性;县(市)区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乡镇(街道)和林区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及个人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4类: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森防指及职责   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济南警备区副司令员。   成员由市有关部门、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市支队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当地政府与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扑火救灾各阶段工作。   2.2市森防指办公室及职责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与森林火灾现场(以下简称火场)指挥机构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落实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及时处理反馈信息;根据火场指挥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支援力量;做好森林火灾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并按要求上报扑火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承办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和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2.3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开展日常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市森防指要求,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实施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火灾信息。   (2)市发改委:协调有关方面落实森林火灾基建项目建设资金。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扑火现场公众移动通信保障。   (4)市教育局:对学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5)市公安局:做好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和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指挥消防部队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实施。   (6)市民政局:会同市林业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做好市级救灾物资调拨供应。   (7)市财政局:筹集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专项资金。   (8)市环保局:负责突发森林火灾的环境监测。   (9)市交通运输局:保障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国省干线公路畅通。   (10)市水利局:负责林区水源地建设。   (11)市农业局: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工作。   (12)市林业局:执行市森防指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森林火灾紧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火情;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相关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组织森林公安查处火灾案件;评估灾情直接和间接损失;提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3)市卫生计生委: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紧急救治等工作。   (14)市安监局:配合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督查;协助处置森林不安全因素,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15)市旅游局:负责全市A级以上森林旅游景区(城市园林局所属除外)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16)市城市园林局:负责所属林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提出救援方案。   (17)市气象局:负责火场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周边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分析气象数据,提供火场附近气象要素实况,预报周边天气形势,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8)济南警备区:负责指挥驻济解放军和预备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19)武警济南市支队:根据市森防指命令,开展扑救火灾工作。   (20)团市委:组织青年团员发挥扑火突击队、义务宣传员作用。   3火场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火场指挥机构由指挥协调组、保障服务组、交通组织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组成。   3.1指挥协调组及职责   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济南警备区副司令员以及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具体牵头。   指挥协调组主要职责:   (1)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扑救火灾;   (2)根据火情动态确定扑火方案;   (3)与市森防指办公室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传递畅通;   (4)指导当地县(市)区政府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   (5)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   (6)协调市森防指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处置森林火灾。   3.2保障服务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   (1)保障火场通讯;   (2)在火场组织实时气象观测,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信息,提供火场附近气象要素实况和未来气象条件预测,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负责扑火人员所需生活物资供应。   3.3交通组织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市交通运输局、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   (1)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实施;   (2)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3)保障调集的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在国省干线公路运输畅通。   3.4医疗救护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负责人担任,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受伤人员紧急救治、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3.5信息宣传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按照市森防指统一要求,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发布,以及扑救森林火灾英模人物和事迹的宣传报道。   3.6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研判森林火灾现场形势,拟订扑火方案,及时提供决策建议。   4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火险预警   4.1.1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可能导致林内可燃物燃烧,林火可能蔓延,具有发生森林火灾的中度危险性,可发布蓝色预警;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林火较易蔓延,具有发生森林火灾的较高危险性,可发布黄色预警;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林火容易快速蔓延,且可能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具有发生森林火灾的高度危险性,可发布橙色预警;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林火极易迅猛蔓延,且可能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扑救难度极大,具有发生森林火灾的极度危险性,可发布红色预警。   4.1.2预警发布:市气象、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险等级预报,通过济南电视台、济南广播电台等市级有关媒体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1.3预警响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有关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远程林火视频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强化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4.2林火监测   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远程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地面人工瞭望台、护林员巡查等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4.3信息报告   4.3.1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地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向受森林火灾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4.3.2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森防指接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一)属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国有林场的;   (二)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五)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请求省森防指支援扑救的。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火灾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进行火灾初判,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实施先期处置。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当火情达到市级预案启动条件时,经市森防指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市森防指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等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市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2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市级层面设定Ⅲ级、Ⅱ级、Ⅰ级3个响应等级。   5.2.1Ⅲ级响应   5.2.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森林火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3)森林火灾发生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国有林场的;   (4)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的。   5.2.1.2响应行动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必要时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4)向市森防指报告火灾处置情况。   5.2.2Ⅱ级响应   5.2.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森林火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燃烧超过2小时、县(市)区无法有效控制的;   (3)森林火灾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5.2.2.2响应行动   (1)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市森防指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市森防指命令火场指挥机构各工作组到达指定位置,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3)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扑火力量增援;   (4)协调做好直升机灭火准备工作,视火情发展申请增援;   (5)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5.2.3Ⅰ级响应   5.2.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市森防指指挥报告情况,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社会稳定的。   5.2.3.2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调派专业力量和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并统一向增援力量安排部署扑火任务;   (2)配合省森防指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3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5.3.1组织调动队伍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或申请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5.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5.3.3救治伤员   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   5.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采取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3.5落实扑火安全措施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应及时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情况,注意可能发生危险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扑火队伍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在扑火前检查扑火人员携带的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及时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立即报告。   5.3.6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和抚慰遇难者家属工作。启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5.3.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3.8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由地方公安机关配合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火灾肇事者。   5.3.9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情况,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物资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逐级归口上报信息,确保报告信息内容详实准确。积极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畅通。   5.3.10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3.11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经所在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实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安抚、死亡人员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行业归口处理。   6.2调查与评估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6.3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市森防指根据省森防指和市政府要求,及时上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保障措施   7.1扑火力量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公安消防、驻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协助扑救。 跨市、县(市)区增援时,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全市跨市、县(市)区支援机动扑火力量为160人编成,其中历城区40人、章丘市30人、长清区30人、平阴县20人、市中区20人、历下区10人、济南高新区10人。   跨市、县(市)区调动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防指下达命令,或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需要下达命令,统一调动。到达火场后,扑火救援队伍后勤保障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7.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国有林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信息保障;火灾发生后,相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输至市森防指办公室。   7.4扑火物资装备保障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森防指防火物资储备库所储备的物资,重点用于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   7.5扑火经费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工作需要。   7.6培训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济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实施防火实战训练,熟练使用扑火机具,增强扑救森林火灾业务技能。   7.7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演练工作,每年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或者网上推演。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森防指办公室备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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