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济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0/24 颁布日期: 2008/10/24
颁布机构: 济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0/24
颁布日期: 2008/10/24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城市供水概况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信息   3.3 信息报告   3.4 预警级别   3.5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监测   4.4 安全防护   4.5 应急供应与社会稳定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4.8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5.3 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经费保障   5.8 科技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和培训   6.2 预案演练   6.3 预案管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对相关供水企业的要求 1 总则   1.1 城市供水概况   1.1.1 供水能力   济南市属多水源供水城市,现有水源地11处,其中黄河调蓄水库2座,山区水库3座,地下水源地6处,水厂10个,加压站16座,设计日供水能力167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92万立方米,地下水75万立方米。直径100毫米以上输水管线1500余千米,供水服务面积270平方千米,供水服务人口242万。   1.1.2 管理体制   济南市城市供水是多企业经营,多部门协调管理体制。其中,原水供应由水利部门负责,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制水厂及供水管网的运营行使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能,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业监管。   1.2 编制目的   为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区突发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水量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县(市)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参照执行。   突发性城市供水事件主要包括:(1)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或由于传染性疾病爆发导致城市供水水质受到影响;(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3)地震、洪灾、滑坡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或由于战争、恐怖袭击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5)供水系统整体或部分发生故障以及输配水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因灾害影响,无法向城市正常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造成供水系统失控,无法正常供水。   1.5 事件分级   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供水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其中:I级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区内60%及以上的用户无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水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指标中的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止供水的。II级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中心城区30%及以上,60%以下的用户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水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一般化学或细菌学指标中的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Ⅲ级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中心城区10%及以上,30%以下的用户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水或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感官性状或一般化学指标中的部分指标超标,造成居民不能正常用水的;   (3)氯气钢瓶爆炸或严重泄漏,造成工作人员伤亡或需紧急疏散周边居民和人群的。IV级是指发生下列情况:(1)水厂或加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直径8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等发生故障,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片区无压、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4项常规检测指标严重超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6 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供水安全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产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5)注重技术,科学处置。完善安全运行监控体系,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增强政府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和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总工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广电局、安监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市容环卫局、市政府新闻办、济南黄河河务局、济南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   2.1.1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拟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应急处置预案;(2)决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启动,及时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措施,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置应急响应期间的重大问题,确保供水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行;(3)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单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4)组织调配全市应急处置物资和队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5)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展,并将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市政府报告;(6)部署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7)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其他重要事项。   2.1.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济救灾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捐赠,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稳定,保护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情况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做好救济救灾,搞好灾情统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供水突发事件抢险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建委: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抢险经费的落实。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事发现场违章建筑的拆除。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因污染事件影响原水水质时,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统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做好城市供水预警信息短信发布,减少预警信息发布环节。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原水供应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清源公司供水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抢险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组建。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查,保障抢险人员和灾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市广电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相关宣传报道和预警信息的发布。   市安监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数据统计。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制水及供水管网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制水及供水管网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抢险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的组建。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及时修订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城市供水系统的应急调度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洒水车队向灾区市民送水,保障灾区群众的生活用水。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及处置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对外发布供水突发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置措施。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济南段的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发现水质污染事件时,关停引水闸门,并迅速向有关部门通报。干旱年份在严格服从上级调度指令的前提下,积极为两座引黄水库争取引水指标。   济南供电公司:负责协助供水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网发生故障影响供水安全时,协助供水企业实施用电安全的应急处理。   2.2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查和审批供水企业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供水调度工作;(3)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领导小组组长、现场指挥和专家工作组组长联络,及时传达决策和指令;(4)参与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5)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联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6)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提出应急处置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7)接收和办理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事项;(8)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供水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行动小组。2.3.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确定应急救援处置实施方案;(2)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抢修、抢险、排险、恢复等工作;(3)部署设置警戒区域及安全措施;(4)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5)负责对事态发展的监测与评估;(6)负责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令。2.3.2行动小组主要职责(1)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围的秩序,维护缺水区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如果事件危及周围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主要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3)污染处置与水质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严密监测水质状况,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4)工程抢险组。负责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抢修,视具体情况,由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达指令,市国资委或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5)应急供水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市政公用局、公安局、市容环卫局、供水企业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市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缺水区域送水。(6)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主要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通报应急状态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加大在应急状态下教育宣传力度。(7)后勤保障组。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等部门组织抢险物资、设备、车辆等,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物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经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按“先征用,后结算;先处置,后理赔”的原则进行处置。(8)善后处理组。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总工会、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认真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应急抢险资金的拨付使用,损失弥补及重建等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1)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2)分析事件信息有关情况,参与现场处置,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工作   市政府统一部署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别对城市供水质量(水质、水压)和城市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管。(1)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的检测,设施、设备的运行,建立城市供水质量监测信息共享体系,掌握水质水情动态;(2)开展供水突发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3)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处置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4)加强对黄河、南部山区水库等水源水质水情的监控。   3.2 预警信息   按照“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水质污染信息   (1)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市供水水源水,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监测、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作出评估,当预测到水源水、出厂水或管网水水质将要遭受污染时,应将有关监测情况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视情况及时做好处置工作;(2)市环保局、卫生局、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对城市供水水质应进行联合监测,发现异常,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供水企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3.2.2 暴雨、雷电及地震信息   (1)当接到气象部门有关雷电、暴雨预报信息或地震部门有关地震预报信息时,市市政公用局应对水厂、加压站等重要供水设备可能遭受雷击跳闸、水厂进厂原水浊度升高及供水管网爆管造成大面积停水等情况作出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2)各水源管理及制、供水企业应做好水库大坝坍塌、重要供水设施损坏等情况的预测工作,有关情况应及时分别上报市水利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市水利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3 停电信息   济南供电公司须做好供水系统用电供应工作,当预测到将要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主要水厂及加压站安全运行时,供电公司应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供水企业做好相应处置准备。   3.2.4 水量不足信息   市市政公用局应根据全市年用水量及各水库蓄水情况对全市的需水量做出预测,当预测到原水供应短缺时,应及时通知市水利局和济南黄河河务局加强各类水源的水量调配。市水利局和济南黄河河务局应及时将水量调配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以上信息,当预测到即将发生城市供水危机事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预警,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3.3 信息报告   3.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3)直报:发生供水突发事件,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时可直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3.3.2 报告程序   (1)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人员或目击者应立即拨打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或公共服务热线,值班人员接电话后,根据情况立即进行逐级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事发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件性质和级别;(2)事件性质一经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须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息报告规定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3)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若系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须先停止供水,同时报环保、卫生等部门。   3.3.3 报告内容   (1)事发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事发单位的生产规模、水厂及水源地(地表、地下)数量;(3)事件的简要经过,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过程等;(4)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5)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6)事发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8)估计可能发生的衍生或次生灾害情况;(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4 预警级别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表示。预警的发布可针对本市全境,也可以是某一区域。   3.4.1 IV级预警(蓝色)   当监测到个别水库水质一般化学指标检测数值明显升高,原水中藻类有大面积暴发的征兆;黄河上游污染团未来几天到达我市取水口,可能影响我市取水口水质;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地质灾害预报;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供电公司发布可能影响主要供水设备用电的停电预报等有关情况,预测到可能发生水质污染、输水渠道坍塌、泵房淹没,主要供水机电设备毁坏、停电导致水厂短时停产等有关情况时,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蓝色预警。   3.4.2 Ⅲ级预警(黄色)   当监测到个别水库水质关键性指标检测数值明显超标,原水中藻类大面积暴发的可能性大;黄河上游污染团24小时到达我市取水口,给我市取水口水质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供电公司发布可能影响重要供水设备用电的停电预报;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较重的地质灾害预报等有关情况时,预测到有可能发生水质污染、输水渠道坍塌、泵房淹没,直径800毫米以上输水主干管爆管,重要供水机电设备毁坏、停电,导致5万立方米/日供水能力水厂停产6小时以上,或3万户居民停水6小时以上等有关情况时,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黄色预警。   3.4.3 II级预警(橙色)   当监测到鹊山、玉清湖两大重要水库水质关键性指标检测数值超标严重,原水中藻类检测数值迅速增长,影响出厂水水质;黄河上游污染团12小时内到达我市取水口;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供电公司发布可能影响关键供水设备用电的停电预报;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较重的地质灾害预报,根据以上情况,预测到鹊华、玉清两大水厂有可能因水质污染停产,输水渠道坍塌、泵房淹没,直径1000毫米以上输水主干管爆管,重要供水机电设备毁坏、停电导致20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能力水厂停产12小时以上,或10万户居民停水12小时以上,开启地下水井,地下水增采5万立方米/日以上等有关情况时,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橙色预警。   3.4.4 I级预警(红色)   当监测到鹊山、玉清湖两大重要水库水质关键性指标检测数值严重超标,原水中藻类大量繁殖,严重影响出厂水水质;黄河上游污染团6小时内到达我市取水口;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供电公司发布可能影响多处重要供水设备用电的停电预报;国土资源部门发布严重的地质灾害预报,根据以上情况预测到有可能玉清湖、鹊山两个水库同时发生水质污染、多处输水渠道坍塌、多个泵房被淹没,多处直径1000毫米以上输水主干管爆管,多台重要机电设备毁坏、停电导致玉清、鹊华两大水厂同时停产24小时以上,开启地下水井,地下水增采15万立方米/日以上等有关情况时,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红色预警。   3.5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权限为:Ⅳ级(蓝色)和Ⅲ级(黄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的状况,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迅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分析险情,部署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需要组成现场指挥部,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组织专家组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参考;各相关单位和供水企业的应急抢险队和应急处置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抢险物资、人员、通信和技术装备等一切准备;负责应急供应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物资供应准备工作。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应急行动实施分级响应。   4.2.1 特殊时期响应   当监测到水库蓄水量较少,高藻期,黄河上游存在污染团,气象局发布中雨等关键性天气预报,供电公司发布可能影响供水设备用电的停电预报,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地质灾害预报等有关情况,预测到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但达不到预警级别时,有关供水企业要加强值班、检查、巡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启动本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 蓝色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情况下,供水企业要加强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启动本企业应急专项预案。企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到岗对有关情况作出处理。   4.2.3 黄色预警响应   黄色预警情况下,供水企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到岗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成员会商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对有关情况作出处理。   4.2.4 橙色预警响应   橙色预警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组长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长,有关成员到岗到位。领导小组组长或市长主持成员会商会议,根据需要成立有关行动小组,按照分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对有关情况作出处理。   4.2.5 红色预警响应   红色预警情况下,领导小组组长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长,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和省建设厅。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到岗到位。市长主持成员会商会议,部署有关处置工作,各行动小组按照分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对有关情况作出处理。   4.3 应急监测   市市政公用局、环保局按照管理职能分工加强供水质量应急监测和供水水源质量或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地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作出分析、预测,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   当水厂水处理设施遭受污染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令制水单位立即停止水厂生产;当供水水源发生污染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令原水供应单位立即停用被污染的水源,启用备用水源向城市供水,确保供水安全。   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与水质监测组组长按照专家组拟定的污染事故处置方案,在专家组的指导下,组织水源管理单位和遭受污染的制水厂对已污染水进行安全清排,对遭受污染的水处理设施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在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尽快恢复供水。若必须使用被污染的水源进行供水时,须由专家组对受污染水源的各项水质指标进行严格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处理工艺,并通过科学试验,在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可恢复供水,供水单位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确保供水安全。   4.4 安全防护   4.4.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氯气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现场监测、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4.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领导小组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如氯气泄漏、水质事故),确定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通过媒体向群众告知,主要工作如下:(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人员疏散方案,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3)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提供食物、水等生活必需品。   4.5 应急供应与社会稳定   4.5.1 应急供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行动组须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在城市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先生活、后其他的供水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同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应急时期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在应急期间,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相关工作,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集水池及容器等设备储水。(2)限制或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限制工业用水。(3)开启相应的备用水源,由市卫生局和市市政公用局对其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根据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压力,分时段、分片区供水。(5)对重点用水单位或居民区,调配送水车辆送水。(6)对全市的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   4.5.2 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的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为防止因“水慌”带来的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抢水或破坏供水设施取水的社会问题,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工商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4.6 信息发布   (1)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须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满足居民知情权,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2)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事件有关的信息。(3)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   4.7 应急终止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同时,根据应急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做出应急终止决定。   4.8 后期处置   4.8.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监管机构及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8.2 调查与评价   应急处置终止后1个月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或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发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城市供水工作。   4.8.3 奖励与责任   市政府对应急抢险、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妨碍应急救援和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应急信息畅通的责任,对供水应急信息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应急组织体系应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联络畅通。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随时接收有关信息。   5.2 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应急救援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和专业处置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处置队伍全力实施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准备调用。主要包括:治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设备及专业队伍等。   5.3 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供水企业应完善双电源供电设施,并准备应急备用电源,确保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事故情况下,供电部门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为指挥中心提供临时电力保障。   公安和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根据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畅通。   5.4 医疗卫生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同时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制定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5 治安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治安保障。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5.6 物资保障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相应的装备投入,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及时调入;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7 经费保障   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所需资金,从市政府预备费中列支。   5.8 科技保障   建立覆盖全市的城市供水信息自动采集网络系统,为分析事件形势和处置决策提供支持。   建立以城市供水水质污染、重要供水设施、设备损坏、水库堤坝损坏、大面积爆管等事故处理为中心的专家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应急抢险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和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供水突发事件读本。由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供水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   各区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特点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2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6.3 预案管理   6.3.1 预案制订:本预案由市市政公用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3.2 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应急处置或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市政公用局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6.3.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供水水源、制水厂、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及城市供水经营和服务的单位。   7.1.2 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1.3 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1.4 供水设施:是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2 对相关供水企业的要求   各供水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使有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应急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